李貞德(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
為了研究台灣女性司法人員的歷史,我從魏晉南北朝的故紙堆中抽身,鑽進戰後汗牛充棟的文獻檔案裡,無意間讀到一個六十年前的案件。
圖1 《中央日報》1951.8.12五版〈台南工學院講師朱振雲投水〉
民國四十年(1951)八月八日上午,一位到日月潭旅行的女客,獨自租了遊艇,泛舟到文武廟前出水口處,縱身躍下,不知去向。警方據報,查驗遺物,發現五本日記、六封信函,得知該女姓名朱振雲,四十二歲,單身,任省立台南工學院國文講師五年。她與院長王石安有婚外戀情,最近,院長妻小自大陸來台定居,便與她疏遠,並以她授課不力、有虧職守,不予續聘。朱振雲要求王石安見面未果,遂於七夕前一天跳潭自盡。
《中央日報》自八月十二日首度刊登朱振雲投水案後,每天都有追蹤報導,並且篇幅日益擴大。[1] 除了警方約談朱振雲日記信函中的相關人士之外,省教育廳亦派督導員訪視王石安。朱振雲的朋友學生為她喊冤不平,王石安則稱朱振雲有神經病。對此,《中央日報》記者表示訪問了四十位以上朱之友人,以及工學院院醫,皆反駁王的說法。八月十四、十五兩日的報紙分別附上了王石安與朱振雲的照片,十四日朱振雲遺體浮出水面,報載經相驗全身沒有傷痕,唯處女膜已不存在云云。[2]
圖2 《中央日報》1951.8.14三版〈教廳電令台南督導員調查朱振雲自殺真相〉
圖3 《中央日報》1951.8.15三版〈調查朱振雲自殺真相,教廳督導陳振邦昨訪王石安〉
十六日遺體安葬,警方則在十七日公布共計二十四本的日記摘要,顯示她在數年之間,從婚姻可期的癡情樂觀,逐漸轉為失望懺悔,最後憤恨厭世的心情。十八日,記者除更加詳盡摘錄日記內容,也再次將朱振雲的公開信全文刊載。其中細述王石安的欺騙和強暴,逼得她「不得不死」,以致在信末兩度痛斥王:「你比張白帆更兇狠」![3] 張白帆,是前一年初淡水河畔命案的當事人,最初以殉情女子的「未亡人」身份接受慰問,後來經過警方和記者聯合追查,才發現是幫助自殺的罪犯。[4] 檢察官後來以幫助自殺對王石安提起公訴,辦案靈感不知是否即來自張白帆案?
朱振雲的資料移送台中地檢處後,八月二十一日台中地檢處派專人將所有資料送至台南地檢處,省教育廳則令王石安停職,記者轉述陳雪屏廳長說法,稱此命令「或與輿論有關。」[5] 同時,朱振雲浙江省嘉善縣的同鄉,時任國大代表的江學珠、戴谷音和謝能等人,以「王石安初以妻亡誘騙,繼對朱暴力相姦,終而解聘遺棄,迫使朱氏致死」,特函台北婦女會,呼籲各界「維護女權,主持正義」。台南縣婦女會亦召開委員會,聯絡嘉義縣和台南市婦女會,對此案嚴正抗議,要求政府、司法機關和社會人士主持公道。[6] 女作家孟瑤、張秀亞則陸續撰文,以同為女性的心懷意念致哀,前者表達對朱振雲陷入悲劇的同情,後者則在破題惋惜之後,花了逾半篇幅「善意的批評」她沾染有婦之夫。[7]
九月一日台南地檢處開完偵查庭後,將王石安交付看管。報載,檢察官邱鍾麟稱此乃為避免王石安串證或逃亡,但外間卻推測決定看管係受輿論影響。九月七日《中央日報》報導台南地檢處首席檢察官曹偉修赴台北向高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洪均培提出偵察報告,洪指示曹,謂朱案既受法律界及社會人士重視,應即根據法理迅速偵察完畢,而曹亦將此項指示轉知承辦此案之邱檢察官。輿情與長官壓力可見一斑。[8]
九月八日,邱鍾麟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幫助自殺罪,對王石安提起公訴,起訴書稱:
朱振雲以清白之身,橫遭污染,遂生自殺之念。本年三次自殺未果之前,均有函電告知被告,是被告對於朱振雲之自殺非無預見,朱振雲發現被騙後,無心教學,坐領乾薪至一學期之久,自屬難免物議,被告去朱之念,因是而益切。既目朱已有自殺之決心,遂以解聘方法堅定其意念。……朱振雲因被騙成姦後,已生自殺之危險,解聘後,自有難言之隱情。七月十二日朱與被告相見於辦公室,迫切陳詞,被告不加安慰,尚以言詞斥責,使朱振雲受刺激而無可自容。……故被告對於朱振雲之自殺,縱不能謂為積極之幫助,然既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依刑法第十五條與積極之幫助行為所生之結果相同。今因職權姦淫服從自己監督之人(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罪),查係告訴乃論之件,未經有告訴人合法告訴,應予勿論外,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提起公訴。[9]
從起訴書可知,檢察官原本打算以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職權姦淫」起訴王石安,但因該條屬告訴乃論而作罷。這一伏筆,在地院審理時發生了變化。九月二十六日,台南地院首度開庭,是日颱風來襲,狂風暴雨,但預發之三百張旁聽證仍一掃而空,無證件衝破法院大門擠到法庭窗外旁聽者,超過五百人,轟動視聽,不難想像。庭間,朱振雲之女性同僚室友皆表示知道兩人關係,但王石安對於姦情卻一概否認。[10] 十月九日第二次開庭時,被傳到訊者,除被告與證人外,多了梅仁安和戴谷音兩名告發人。主審法官胡毓傑庭長確認梅仁安為朱之學生和表親,而國大代表戴谷音為朱之同鄉同學,代表朱之兄姊弟三人告發。至此,檢察官當庭追加起訴,謂王石安利用職權誘姦朱振雲,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罪證確鑿,請當庭審理。[11]
十月十七日再開辯論庭,被告律師宣稱:第一,通姦與自殺沒有因果關係。第二,戴谷音控告王石安妨害風化罪,依法無告訴權,不應受理。第三,朱日記有偽造可能。第四,誘騙成姦與利用職權兩節互相矛盾。報載檢察官與律師激辯七十分鐘後,才辯論終結。[12] 十月十九日宣判,為免騷動,時間極其保密,因此旁聽席上才五六人而已。宣判歷時僅四分鐘,判決主文如下:
王石安對於因業務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而姦淫,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五年,被訴幫助自殺部分無罪。[13]
由於王石安和檢察官對一審判決皆有不服之處,分別聲請上訴,台南地院在十一月十四日將全部卷宗移送台南高分院。[14] 高分院決定由刑庭庭長張金蘭主審,推事姚瑞光、王漢民陪席,並以該院法庭空間狹小,不能容納太多聽眾為由,不願事先公佈庭期,僅准許記者旁聽。
十二月十日上午開偵訊庭,審判長張金蘭除詳細訊問被告近一百分鐘之外,並傳證人達二十一名之多,其中出庭者,包括工學院的前總務長、訓導長、人事室主任、共同科主任、主計主任、事務主任、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下女、校醫、給朱看過病的醫生、曾赴工學院施工的土木工程公司經理,以及王石安的妻子共十八人。獲准親自聆訊的記者,除了報導審判長宣讀朱振雲日記並出示學校收信簿,卻遭王石安否認到底之外,也摘要刊出這十八名證人的證詞,乃至教授證人為維護被告而撒謊,被當場抓包的情形,顯然努力要將開庭現場的論點和氣氛公告周知。[15]
審理庭在上午十二點結束,下午兩點半開始辯論。檢察官認為妨害風化部分雖已失去時效,但幫助自殺罪證確鑿,三位律師則輪番上陣,質疑日記做為證據的可靠性、通姦與自殺的關連性,以及妨害風化的有效性。辯論終結,審判長宣布十五日下午宣判。[16]
(一)原判決關於利用權勢姦淫部分,撤銷。
(二)利用權勢姦淫部分,不受理。
(三)其他上訴駁回。[17]
十九日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後,各報亦刊出判決書全文。其中針對幫助自殺部分,主審法官採納原審判決,接受律師質疑姦淫與自殺之必然關連,認為姦淫事發,朱振雲可能要求結婚、也可能憤而削髮為尼、或可能遁山隱居,不能斷言一定自殺。在不一定有自殺結果的情況下,難以認定被告有防止的義務。雖然王石安袖手不救,負有道德上的責任,卻不構成刑事上的犯罪,因此維持原判,上訴駁回。
至於利用權勢姦淫部分,判決書洋洋灑灑三千字,破題便先舉證人證詞及朱振雲日記,指出王石安「一面紿以髮妻亡故,堅朱之心,一面利用權勢,卒於民國卅六年一月間與朱姦淫」,並引朱公開信,指責王「事後拖詞同事,不能結婚,以遂其始亂終棄之目的」。接著,用日記中週末幽會、官舍往來、甜蜜吻抱、小使送信、遠地相思、洗枕頭、補棉袍、整書籍等細節,指責王石安「鐵證如山、姦情畢露」。最後,則以日記中大自總統就職、麥帥免職、總統引退、總統復職、次如省立台南二中易長、蔣廷黻來台南、全省運動會,小至蔡祖慈北上應考等諸事之日期,論證朱振雲日記之可信。儘管判決書文氣磅礡,對被告罪責指證歷歷,審判長卻仍無法將王石安依法判刑:
夫日記為書證之一,既屬實在,詎容上訴人諉卸姦情,原審認定上訴人對於被害人在事實上既有監督之權勢,實施姦淫,即難辭於利用權勢姦淫之刑事罪責,並非無見。惟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權勢之姦淫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得為告訴之人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茲被害人朱振雲尚有兄朱振球,弟朱振乾、姐朱織雲均在大陸,此等得為告訴之人雖淪陷在鐵幕之內,法律上仍為有告訴人存在,即非「無得為告訴之人」。是件戴谷音、梅仁安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即屬不合,況聲請者必須為利害關係人,所謂利害關係,依據二十六年院字第一六三九號解釋,係指在法律上事實上或按照普通觀念,其財產上精神上有直接利害關係而言。戴谷音係被害人之同學,梅仁安為朱振雲之學生,見朱忍辱慘死,基於婦女立場,為人間申正義動機,固難能可貴,但在法律上無利害可言,聲請代為告訴,自為法所不許。蓋朱振雲之兄弟姊妹親屬日後自知悉被害事實及犯人時起,如未逾六個月之告訴期間,及不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在犯罪追訴時效未消滅前(本罪為十年),仍可告訴。本件檢察官未經合法指定代行告訴人,顯缺乏訴追要件,遽以提起公訴,自屬違法,原審不察,未就程序方面審核,逕為實體上有罪之判決,顯屬不合,原判無可維持,應予撤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18]
如此看來,法官確實認定王石安利用職權姦淫,並且始亂終棄,社會輿論、婦女同胞意欲加以制裁,可以理解。倘若起訴程序沒有瑕疵,應該能將被告繩之以法,伸張正義。無奈告訴人身份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法言法,只好撤銷原判,不予受理。[19] 輿情壓力既大,下此判決,想必不易,而本案的主審張金蘭,正是中華民國第一位女性二審庭長。
男院長對女講師始亂終棄致其自殺的案子,一審由男法官審判,並未招來品評,二審女法官的決定,卻引起各方議論。據說胡適曾經稱讚張金蘭做了「最公正的判決」;最高法院民庭庭長馬元樞則說,一位女法官,要審這種案子,還能做出這樣的判決,「確實是勇敢的擔當」。1975年張金蘭過世,記者採訪馬元樞,馬表示,張金蘭認為社會對男女之事的觀念應該糾正,不該男人一沾上女人就遭受歧視,既然女講師已經成年,又受過高等教育,自己應能判斷事理。而法官判案應公正客觀,以法理為依歸,不能受世俗影響。[20] 似乎張金蘭的判決不僅表達在法言法的堅持,還透露了她的性別觀念。
然而,後來也擔任大法官的姚瑞光,晚年接受口述訪問,回憶當時情景,卻說:「評議時張庭長不知是基於同情女性的緣故,還是由於閱卷疏忽,主張維持原判。」姚瑞光雖然是陪席,但為求謹慎負責,要求閱卷,發現本案並未經過告訴程序,主張應諭知不受理,另一位法官也同意姚的看法,張金蘭的法律見解遭到否決,二審判決才因而逆轉。[21] 如此說來,張金蘭對案中男女權責的看法,未必如馬元樞所言?
圖4 《中國時報》1975.1.28三版〈處世嚴謹斷案廉明,女大法官長流懿範(記者吳美凝特稿)
從第一次閱讀這些剪報至今,一轉眼,竟十年了,我卻仍然不知該如何安頓這個故事。我關注的,是輿論對張金蘭判決的評價,以及其中展現對女性從事司法工作的期待和焦慮。但,朱振雲的故事,比女法官的態度複雜多了。前陣子,發現有法律學者將她放在性暴力受害者的脈絡中分析。[22] 不過,作為受害者,她承受的似乎不只是性的暴力?四十多歲的單身國文女老師,在1950年代初期的台灣,究竟處於什麼社會文化位置,實在不易想像。
從朱振雲的公開信看來,王石安趁寒假宿舍無人之時,招她入房,共捉老鼠,卻「用武力捆住我,我的衣服破了,我的力氣盡了,我是有心臟病的,我心跳發抖,任你侮辱」,性的暴力毋庸置疑。然而次日,王一方面告訴朱,政府不允許同機關的男女戀愛結婚,另方面卻說:「一個已經結過婚的男人,不能沒有女人,將會影響身體健康!」是什麼樣的文化思維、愛情理念、分工習俗、(甚至性別與健康觀?)讓朱竟也就「犧牲一切,負起了這個責任」?數月之後,王的妻子帶著孩子出現了,王仍宣稱已離婚,要求朱「不鬧,鬧起來大家都完,慢慢再想辦法」。是什麼樣的出身背景、工作環境、自我定位,令朱只能「等著、等著,受人奚落,活著受罪」?最後,當朱振雲發現王石安想出來的辦法,是不再續聘她,並在眾人面前辱罵她時,判決書中所說的「要求結婚、削髮為尼、遁山隱居」,還會是她的出路選項嗎?[23]
亟欲伸張正義卻不得其解的二審判決,在申論幫助自殺罪無法成立時,先引台中地院檢察官驗屍書稱:「處女膜已破,只剩下瘢痕,別無故,係溺死」。這句話的前半和後半有何關連,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看來,恐難捉摸。孟瑤的文章,替朱抱屈,認為社會不公,對男性婚外戀情寬容,卻對女性嚴苛,她期待真相大白,水落石出,讓日記中的那個「他」,也能受到制裁。孟瑤的同情,奠基於「女人的感情特別脆弱而豐富,一旦沈溺其中,便不能自拔」,並請讀者「細味朱日記中的纏綿與矛盾」。女弱的本質性觀點淵遠流長,掩蓋了周遭的眼光與論斷可能帶來的壓力?張秀亞稱朱振雲為「純粹東方型,且對國學極有根柢的你」,所犯的錯誤在於未能慎始,又無法峻拒:「如果說他以力相脅,但如你誓死不屈,諒他也不敢下什麼毒手?」東方國學根柢,在這事件的發展中有扮演什麼角色嗎?
那是一個女人會寫日記描繪戀情、抒發苦楚的年代,也是一個《中央日報》會將重大案件的起訴書和判決書全文刊佈的年代。從判決書,我們知道朱振雲是用鉛筆寫日記,而以工學院的筆記簿做封面。她是否也用工學院的信紙信封撰寫私人郵件,我們不得而知,法官之所以提到這一點,倒不是在指責她公器私用,而是根據封面變化,論證日記確為多年陸續撰成,絕非臨死之前為了誣告而偽造。那也是一個兩岸隔絕卻以為反攻有望的年代,否則判決書說要等她的手足來提出告訴,豈不徒託空言?事實上,朱振雲除了給王石安的公開信,也給了表親梅仁音一封私信,要求她將來反攻大陸之後,見到家人,千萬要隱瞞自己晚節不保、自盡絕命之事。
那個年代上層婦女的親友網絡也令人好奇,三位女性國大代表都是浙江嘉善人。日記中的蔡祖慈,自1947年起擔任工學院化學助教,則來自上海南臨嘉善的青浦地區。祖籍河北的張秀亞,在哀悼文中感嘆:彼此皆為女性文人,又同居寶島,竟緣鏗一面,此雖是寫文章的修辭筆法,卻似乎也反應了時代特性?山東出身的張金蘭又如何呢?她對朱振雲,除了男性同僚轉述的意見之外,還有其他基於同性、同階層或同為流寓他鄉之人的情感或想法嗎?還是,婚姻的有無,在性別、階級和族群之外,將她們判然兩分了?
張金蘭的判決書中引用朱振雲的日記,稱王石安的行為乃「始亂終棄」。這應該是個1950年代台灣人耳熟能詳的語彙,若以之為關鍵詞,搜尋那十年間三大報的標題,立刻跳出五十條之多。[24] 顯然,遭此對待的女性,頗不乏人,其中亦有自戕者。不過,驚動國代聚集高呼維護女權,引發各地婦女會串連發聲的,卻僅朱振雲一案。[25] 在1950年代的台灣,女權指的是什麼?
1951年底朱振雲自殺案二審宣判後,檢察官不服,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26] 翌年二月底,監察院調查王石安違法瀆職一案,以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提出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五月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三審定讞,王石安無罪。[27] 公懲會則在六月初向台南地院調閱卷宗,到十一月三日才公佈懲處決議:王石安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但其實,王石安早在當年二月便已辭職。[28] 其間,婦女界或開座談會、文人或賦詩悼亡,台南工學院則根據朱振雲將遺物捐贈貧苦軍眷的遺囑,聯絡台南軍人之友社造冊拍賣。[29] 此後,新聞熱度逐漸平息,只有零星報導,如民國四十一(1952)年六月二十二日《聯合報》第五版埔里新聞:「葬身日月潭,拖窮鄉公所」,訪問魚池鄉長,稱:
自朱振雲女士投潭以後繼有七人在本潭自殺。但除了朱振雲女士死屍由工學院處理埋葬外,其餘的都是由本鄉公所出費買棺處理。因此本所今年度的社會救濟項目一筆寶貴的費用,都在這些投水自殺者的身上花光了,而且還有了虧空……以後埋葬費已無法可籌,今後,對於自殺者之屍體,只能用草席捆縛簡單埋葬處理了![30]
註腳
[1] 《中央日報》1951.8.12五版〈台南工學院講師朱振雲投水〉。以朱振雲、王石安的名字搜尋當時報紙標題,得近八十條,其中《中央日報》獨佔最初一個月的消息,九月地院開庭後,始見《聯合報》加入報導。
[2] 《中央日報》1951.8.13五版〈王石安始亂終棄,朱振雲含恨投水〉,1951.8.14三版〈教廳電令台南督導員調查朱振雲自殺真相〉,1951.8.15三版〈調查朱振雲自殺真相,教廳督導陳振邦昨訪王石安〉,1951.8.16三版〈朱振雲屍體昨晨浮起〉。
[3] 《中央日報》1951.8.17三版〈朱振雲案資料整理畢〉,1951.8.18三版〈朱振雲致王石安一封公開信〉、〈朱振雲案今移地檢處(記者張力耕)〉、五版〈潭水嗚咽龍湖悲,朱振雲自殺前夕側記(南投特約記者宋文)〉。
[4] 張白帆一審以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以幫助自殺罪終審定讞七年徒刑。相關報導甚多,略見《中央日報》1950.1.14二版〈家庭阻撓難締鴛盟,悲憤自殺永保純潔,陳素卿致張白帆絕命書〉,《中央日報》1950.5.13三版〈張白帆殺人罪判決書全文發表〉,《中央日報》1951.6.10四版〈張白帆更審仍處待刑七年〉。
[5] 《中央日報》1951.8.22三版〈省令王石安停職〉。
[6] 《中央日報》1951.8.23三版〈北市南縣婦女會重視朱振雲案件〉,
[7] 《中央日報》1951.8.23四版「婦女與家庭」專欄,孟瑤,〈朱振雲的死〉;1951.9.6四版,張秀亞,〈悼朱振雲女士〉。
[8] 《中央日報》1951.9.2三版〈王石安被看管,涉嫌助朱自殺〉。
[9] 《中央日報》1951.9.11三版〈朱案調查完畢,王石安提公訴〉、四版〈台南地檢處公訴王石安起訴書全文〉。
[10] 《中央日報》1951.9.26五版〈審訊王石安案台南地院開庭〉,1951.9.27三版〈台南地院審朱案,王石安否認姦情〉。《聯合報》1951.9.26七版〈台南地院首次開庭今審王石安〉,1951.9.27四版〈朱振雲案訊供全文〉,七版〈台南地方法院開庭,昨首審王石安〉。
[11] 《聯合報》1951.10.3七版〈再審王石安,定九日晨開庭〉,1951.10.9七版〈朱振雲自殺案今第二次審訊〉,1951.10.10七版〈朱振雲投水自殺案昨日二次開庭審理,審訊著重朱致王函及解聘經過,檢察官當庭提追加起訴〉。《中央日報》1951.10.9五版〈朱振雲自殺案今開第二次庭〉。
[12] 《中央日報》1951.10.12五版〈朱振雲案再開辯論庭十月十七日下午舉行〉,1951.10.17五版〈朱振雲案今開第三次庭,徐迺良控王妨害名譽,地檢處昨傳訊王石安〉,1951.10.18五版〈朱振雲自殺案昨再開辯論庭,宣判日期尚待決定〉。《聯合報》1951.10.12七版〈朱振雲案十七日再審〉,1951.10.16七版〈徐迺良控王石安案昨開偵訊庭〉,1951.10.17七版〈朱振雲案下週可宣判〉,1951.10.18四版〈朱振雲案訊供全文〉,七版〈台南地院三審朱振雲案昨日辯論終結〉。
[13] 《中央日報》1951.10.20三版〈朱振雲自殺案昨宣判,王石安判刑三年六月〉、四版〈王石安判決書全文〉。《聯合報》1951.10.20七版、三版〈王石安判決書全文〉。
[14] 《聯合報》1951.10.30七版〈朱振雲案王石安檢察官分別上訴〉,1951.11.15二版〈朱振雲案全部卷宗移高分院〉。
[15] 《中央日報》1951.12.11三版〈朱振雲案二審定十五日宣判〉。《聯合報》1951.12.11七版〈朱振雲案辯論終結,十五日宣判〉。
[16] 《中央日報》1951.12.11三版〈朱振雲案二審定十五日宣判〉。《聯合報》1951.12.11七版〈朱振雲案辯論終結,十五日宣判〉。
[17] 《中央日報》1951.12.16三版〈朱振雲案二審宣判,原判決撤銷〉。《聯合報》1951.12.16二版〈朱振雲自殺案原判部分撤銷,利用職權姦淫部分不受理,二審昨下午宣判〉。
[18] 《中央日報》1951.12.20五版〈朱振雲王石安案二審判決書全文〉。《聯合報》1951.12.20七版〈朱振雲案二審判決書全文〉,1951.12.21七版〈朱振雲案二審判決書全文(續完)〉。
[19] 當時《刑事訴訟法》第二一五條無檢察官得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的規定,而1999年增修妨害性自主罪相關條文時,已將《刑法》第二二八條改為非告訴乃論。因此,雖然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中有檢察官得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之規定,對於現行《刑法》第二二八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已無必要。
[20] 《中國時報》1975.1.28三版〈處世嚴謹斷案廉明,女大法官長流懿範(記者吳美凝特稿)〉。
[21]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台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一輯(台北:司法院,2004),〈姚瑞光先生訪談記錄〉,頁13-14。
[22] 王曉丹,〈性暴力法制的歷史交織—一個性別批判的觀點〉《軍法專刊》60.2(2014),頁1-20。
[23] 《中央日報》1951.8.18三版〈朱振雲致王石安一封公開信〉。
[24] 《中央日報》1951.8.13的報導,便用了該詞。以「始亂終棄」為關鍵詞,搜尋1950-1960《中央日報》《中國時報》和《聯合報》的標題,可得近五十條相關新聞。
[25] 前述淡水河畔命案,最初因張白帆將之誤導為省籍情結作梗婚事,知識界亦曾呼籲相容,傅斯年等更為陳素卿發起補葬募款,後始知全為騙局,見《中央日報》1950/1/19〈傅斯年等昨發起補葬陳素卿女士,願同此心者集其薄貲〉。不過,陳素卿案並未見引起女權話題。
[26] 《中央日報》1952.1.1五版〈朱振雲案檢察官上訴〉,1952.1.12三版〈朱振雲案檢察官提起上訴〉。《聯合報》1952.1.12四版〈不服對朱振雲案判決,檢察官上訴理由書〉。
[27] 《中央日報》1952.2.28四版〈彈劾王石安案,監委審查成立〉,1952.5.14三版〈朱振雲案三審判決,王石安無罪,檢察官上訴被駁回〉。《聯合報》1952.2.28六版〈淫亂行為玷辱士林,監委劉永濟彈劾王石安〉,1952.5.14四版〈王石安無罪,最高法院判決〉。
[28] 《中央日報》1952/6/11五版〈懲戒王石安案,有關機關函台南法院調卷宗〉。《聯合報》1952.11.4四版〈王石安撤職,停止任用一年〉。
[29] 《聯合報》1952.1.20六版〈省垣婦女界座談朱振雲案〉,1952.1.21六版〈婦女界座談朱振雲案,決定組織後援會〉、〈高分院駁回上訴,與會律師認欠當〉,1952.5.6五版〈朱振雲遺物遺贈貧苦軍眷〉,1952.5.30五版〈朱振雲遺物公開拍賣慰勞軍眷〉、方瓊,〈三言兩語〉。
[30] 《聯合報》1952.6.22五版〈葬身日月潭,拖窮鄉公所〉。但,就在鄉公所報導之後兩個月,又有一人住進朱振雲投宿的龍湖閣旅店房間,留下遺書,跳潭自殺,見《聯合報》1952.8.26五版〈國破家亡正待匡復,青年拖詞厭世,投日月潭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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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貞德/女人、法律和一甲子前的性別公案
引自歷史學柑仔店(https://kamatiam.org/女人法律和一甲子前的性別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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