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雅如(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副研究員)

 

 

前言

 

西元4世紀末到5世紀中,鮮卑拓跋氏在華北平原立國,史稱北魏。398年第一代皇帝道武帝定都平城(今山西大同),開始採用華夏國家的「皇帝」名號施行統治。439年第三代皇帝太武帝攻滅北涼,統治整個傳統中國的北方領域,與南方漢人王朝對峙。北魏建國約百年後,第六代皇帝孝文帝遷都洛陽(494),進行更全面的華夏化改革,包括推行婚姻禮法與建立門閥制度。534年北魏分裂為東魏、西魏,不久分別被北齊、北周取代。

拓跋鮮卑是第一個統治整個華北地域的非漢政權,鮮卑文化與華夏文化如何交互影響,一直是研究者深感興趣的課題。本文將檢討北魏鮮卑諸王婚姻制度與現象背後錯綜交織的文化脈絡;從鮮卑諸王的婚姻相態來探討胡漢文化如何碰撞交會,從而產生更複雜的文化現象。

 

圖1 西元449年北魏與南朝劉宋對峙圖。

圖片來源:據譚其湘,《中國歷史地圖集》(北京:中國地圖出版社,1996,)冊4,頁17-18修改。

 

北魏授予王爵的對象,前後曾有較顯著的變化。道武帝規定,皇子以及立有大功的胡漢官員都可以封王;而所謂「皇子」,不限於道武帝的兒子,也包括先代拓跋領袖的子孫。到了492年,孝文帝緊縮封王資格,只有道武帝子孫可以取得王爵。北魏末期政制鬆馳,又出現封王資格放寬的情形。故本文討論的鮮卑諸王,不只有拓跋氏,也包括非拓跋氏的鮮卑貴族。

 

一、王妻稱「妃」與嫡庶之辨

 

史書記載,拓跋氏領䄂的妻子們被稱為長妻、次妻,具有多妻制的特徵,雖然道武帝時期已開始冊立皇后,但皇后在國家體制中的存在感仍相當薄弱,有兩位北魏皇帝從來沒有立后。直到孝文帝時期,才確立皇后號與漢式禮法的「正嫡」意義相連結,並提升皇后在國家體制中的地位。在這樣的背景下,北魏模仿漢制授予諸王的妻子「妃」號,並不是理所當然的事。史書並未明確記載北魏王妻稱妃的成立過程,以現存資料來判斷,可能晚至北魏第四位皇帝——文成帝時期才逐漸展開。

1、王妻稱「妃」的發展

根據史傳記載,在文成帝以前,太子的配偶沒有任何區別身分地位的名號;可以合理推斷,諸王配偶應該也是如此。文成帝即位不久,曾打算賜予平原王陸麗之妻「妃」號,陸麗不敢接受,反映文成帝初期,授予王妻妃號應當是非常罕見的恩寵。文成帝後期,當河東王閭毗過世時,他的妻子被追贈為「河東王妃」。這反映當初河東王封王的時候,妻子並未一同取得妃號;現在河東王過世、妻子被追贈為王妃,顯然這時候王號與妃號的搭配關係正逐漸落實。

到了第五代皇帝獻文帝時期,我們看到已過世的大臣被追贈王爵的時候,其妻同時也追贈妃號;此時妃號作為王妻的稱號、跟隨丈夫封王而授予,似乎已成為制度。但是這個案例的主角李順,出身趙郡李氏,是當時北方漢人高門,因此這個時期王妻稱妃是不是也普遍施行於鮮卑諸王,仍有疑問。不能排除「王妻稱妃」制度的運作,針對不同族群可能有所差別;另外,皇帝與諸王之間的關係親疏也可能帶來影響。

第七代皇帝宣武帝時期的資料便顯示,不是所有鮮卑諸王的妻子都被授予妃號。按照規定,皇帝之子為「親王」,親王子孫襲爵,以世代為別依序稱「始藩王」、「二藩王」、「三藩王」。當時只有二藩王以上王妻可稱「妃」,三藩以下僅稱「妻」,沒有任何名號。經主事官員提醒,宣武帝下詔所有王妻都應該授予妃號,強調王妻稱妃符合「妻從夫爵」、「夫妻齊體」的理念,反映此類儒家夫妻倫理觀在北魏晚期才更落實在國家制度中。

晚至宣武帝時期,所有王妻才一律使用「妃」號,正顯示北魏王妻稱妃,並非一開始就施行於所有王爵,而是經歷多個階段發展,最後才以漢式禮法「妻從夫爵」為理論基礎,確認王妻都應該持有妃號。

2、立「妃」與建「嫡」

取得妃號者,與其他沒有名號的諸王配偶,在身分地位上應有區別;但是這種區別是否具有漢禮中「正嫡」的意味?

鮮卑婚俗本允許多妻並立,異母兄弟之間一律依長幼排序,繼承多採長子繼承制。梳理史料可發現,在孝文帝改革之前,冊立王妻為妃並未改變鮮卑諸王採取長子繼承的習慣。例如獻文帝時期,濟陰王的爵位是由長子襲封,而不是王妃所生的兒子。另外,南安王王妃所生的兒子排行為次子,被安排出繼,沒有作為南安王繼承人撫養,也反映王妃之子並沒有優先繼承權。

文成帝以降雖已見王妻使用妃號,但仍未改變襲爵次序,反映出北魏一開始仿效漢制授予王妻妃號,並非完全複製漢式禮法的「正嫡」意涵,王妃所生子並未取得特殊的「嫡系」身分。可見制度的模仿、移植,往往涉及諸多層次,即使採用相同名稱或形式,仍須留意深層結構與價值觀念的差異。在北魏不同階段,以及不同族群之中,王妻稱妃所連結的意義可能不太一樣,應避免過度簡化地認為自始至終,所有王妻持有妃號都具有相同的倫理意涵。

 

二、皇子依「國風」賜妻

 

1、漢人官員批評皇子婚配模式

文成帝時期逐漸模仿漢制授予王妻妃號。同樣在這個階段,漢人官員曾多次上奏批評拓跋皇子的婚配方式。概括而言,皇子在十五歲獲得賜婚,被賜配的女子成為皇子之妻,賜婚權掌握在皇帝或太后手中;賜配給皇子為妻的女子,往往年齡比皇子年長許多,而且大多來自沒入宮掖的俘虜或罪人。漢人官員批評這樣的婚配貴賤失類、長少失衡,不合於禮法。

但是從鮮卑文化角度來看,如此安排婚配並無不妥。在北亞游牧軍事文化體制下,統治者透過掠奪與賞賜來鞏固領導權,戰敗國或犯罪家庭的女性經常作為統治者掌握的資源,用來賜配有功將士或恩寵者。北魏前期的皇后,都是戰敗國的俘虜或罪人之女;將沒入掖庭的女子賜配皇子為妻,原理相通。再者,賜配婚姻並非完全沒有貴賤之別,皇后是過去政權統治者的後代;皇子所配宮掖女子,父祖也大多曾為官員,而非真正不知來歷的庶民,可見仍然存在身分匹配對等的意識。

2、主政者的回應

依據漢式身分禮法,沒入宮掖者,身分即屬奴婢,良賤不可通婚,不可為皇子妻。漢人官員的批評,反應胡漢文化對身分「貴賤」的區別標準顯然不同。那麼鮮卑統治者有何回應呢?

463年文成帝下詔要求貴族婚配應符合身分尊卑秩序,否則視為有罪。十五年後,孝文帝仍頒詔責備貴賤通婚,並再次宣示王公貴族安排婚姻應該符合貴賤有別;當時孝文年幼,由文明太后主政,此詔應是太后做主頒布。但是從實例觀之,文明太后為皇子賜婚依舊沿襲宮掖女子賜配諸王的習慣;可見統治者雖頒禁令,本身行事卻與之抵觸;這兩次頒詔禁止貴賤通婚,對鮮卑貴族的約束力恐怕有限。

3、新出墓誌揭示史書隱諱的鮮卑風俗

2006年出土於山西大同的〈濟陰王元鬰墓誌〉,記載了墓主夫婦濟陰王元鬰與王妃慕容氏的婚配經過。這方墓誌顯示,漢人官員對於皇子婚配方式的批評,可能涉及鮮卑傳統收繼婚俗。

 

圖2  〈濟陰王元鬰墓誌〉拓片影本局部。

圖片來源:趙文成等編,《秦晉豫新出墓誌蒐佚》,冊1,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5,頁16-17。

 

依據誌文,婚配是由文明太后作主,且慕容氏比元鬰年長九歲,顯示文明太后無視漢人官員批評,仍然以年長多歲的女子賜配諸王。再者,慕容氏同樣來自宮廷,更令人驚訝的是,誌文以後宮妃嬪名號中的「夫人」、「昭儀」來描述她的宮廷地位,顯示她在後宮的身分並非普通宮人,而是皇帝的配偶。墓誌記載皇帝駕崩後,文明太后依「國風」將慕容氏賜配出宮。文明太后經歷過兩次皇帝駕崩,文成帝駕崩時,元鬰僅四歲,不可能安排婚配;獻文帝崩逝時,元鬰十五歲,正符合諸王賜婚的年齡。換言之,慕容氏原本應是獻文帝的嬪妃,在獻文帝駕崩後,文明太后依照鮮卑習俗(國風)將慕容氏賜配給元鬰為王妃。

從漢式禮法觀之,皇帝與拓跋諸王的關係至親為父子兄弟,世代疏遠者,亦屬共祖同宗;如果按照漢人親族輩份來推算,元鬱是獻文帝的堂兄弟,將獻文帝的伴侶賜給元鬰為妻,顯然違逆禮法人倫。然而這種做法,正與過去鮮卑部族實行子弟收娶父兄之妻的收繼婚若合符節,應當是拓跋鮮卑實行收繼婚之遺迹。相關史事在北魏國史記載幾乎消失;這方墓誌證實,此種風俗遺痕在文明太后主政期間仍為「國風」,且公開在上層統治階層中實踐。

現存資料未見漢人官員批評皇族實行收繼婚,或因此類「不合倫常」之事,漢人官員不敢以上表方式公開討論,只在單獨面見皇帝時秘密勸諫;又或者史家未敢得罪統治者,於編纂北魏國史過程中,予以刪除遮掩。如此看來,漢人官員批評宮掖女子賜配諸王不合於禮法,不僅只因為身分貴賤不相當,更因部分宮掖女子其實是先帝配偶。北魏統治者沿襲了拓跋鮮卑的收繼婚俗,在先帝駕崩後將其配偶賜配諸王,應當是漢人官員反對宮掖女子賜配諸王更根本的原因。

 

三、文化交錯的婚姻改革

 

1、孝文帝強制諸弟重娶

孝文帝有六個弟弟,按照皇子十五歲賜婚的慣例,應該皆於文明太后主政時期由太后做主賜婚。490年文明太后過世,約二年後,孝文帝下詔改變諸弟的婚配,強制諸弟重新聘娶高門女子為正妻,原來的妻子則被降為庶妾。

相較於之前兩度禁止貴賤通婚,都未能落實禁令。孝文帝主導的婚姻改革直接強迫諸王重娶,手段相當激烈。而且婚姻改革更與政治上建立門閥制度相結合,透過聯姻將鮮卑貴族、漢人舊士族與新興門戶連結起來,以婚姻及先世任官為標準劃分門第高低,再依照家門等級分配政治權力。經過孝文帝的改革,婚配對象將會影響門第位階,攸關家族地位與任官資格,影響重大。

更重要的變化是,「一妻多妾」制取代了多妻並立。過去在文成帝時期,皇帝賜妻給已有妻室的鮮卑諸侯王,家內秩序的安排是以元配為長妻,皇帝賜予的女子為次妻,形成多妻並立的婚姻狀況。孝文帝為諸弟重新賜婚,則採納漢式嫡庶制度,新聘家世高貴的女子乃諸王惟一正妻,其餘女子包括前納之妻,都只能做妾。妻妾之別與嫡庶禮法被正式帶入鮮卑諸王的家庭,建立新形態的家內秩序。

雖然孝文帝將嫡庶禮法引入鮮卑貴族婚姻,但強制「以妻為妾」的做法,本身即與漢式夫妻觀及嫡庶禮法矛盾。元人胡三省於《通鑑注》批評孝文帝「詔諸王改納室,則大悖於人倫。夫妻者,齊也。一與之齊,終身不改。富而易妻,人士猶或羞之,況天子之弟乎?此詔一出,天下何觀!」孝文帝的做法與華夏禮法衝突,仔細比對,可發現其行事仍帶有拓跋鮮卑倫理文化的鮮明色彩。

2、改革背後的鮮卑文化脈絡

首先,胡三省標舉夫妻之義「終身不改」,但鮮卑婚姻文化並不強調此類觀念。遊牧軍事政權習慣透過戰爭掠奪物資與人口,女性一旦被俘虜,配給他人為妻為婢乃遊牧社會慣習。換言之,在遊牧軍事體制中,戰士失去妻子或擁有多名妻子可能不時轉換發生,夫妻關係很容易受到外力破壞、重組,關係的穩定性相對薄弱。

文成帝時一件漢人官員贖妻的例子,對比出胡漢文化看待夫妻關係的覊絆頗有差距。劉宋官員張讜之妻被掠入北魏,張讜不計代價、向北魏繳納高額財貨以求贖妻,引起文成帝好奇,特意接見。一見讜妻竟是年近六十的老婦人,文成帝訝異「南人奇好,能重室家之義。此老母復何所任,乃能如此致費也?」按,儒家禮法強調嫡妻與丈夫一同承擔祭宗廟、廣繼嗣的家族責任,夫妻榮辱一體,妻是妾的女君。張讜不但以高額財貨贖妻,並命令諸妾到邊境迎接;其做為彰顯夫妻恩義深重,嫡妻地位尊貴、妾須敬事女君,與儒家禮法正相吻合。文成帝對張讜行事的不解,則顯示鮮卑文化中的老妻(尤其若沒有生育子女),可能在家庭中地位甚低,只靠「妻」的名分並不足以保障女性獲得丈夫與夫家的尊重。

其次,北魏皇帝以權力改變夫妻關係,在孝文帝之前早有前例可循。一個明顯的現象就是皇帝指定官員迎娶公主(尚主),根本無視官員是否已有妻子,已娶妻者,必須休妻尚主。文成帝時期,曾有官員不願與妻子離婚、另娶公主,結果官員與妻子父兄都被皇帝降罪處死。尚主必須休出原妻的現象,凸顯鮮卑婚姻文化的另一特質。鮮卑婚俗一般允許多妻並立,但假若女子出身勢力強大的家族,便可能限制丈夫不得多妻。也就是說,在拓跋鮮卑的婚姻文化中,妻家勢力的強弱是影響夫妻關係與妻子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此而言,妻的地位並不穩固,如果後娶的妻子家族勢力更為強大,前娶的妻子便可能被拋棄。在文明太后主政時期,鮮卑貴族穆真被命令與公主離婚,改娶文明太后姊。公主不敵太后姊,應與文明太后臨朝稱制、掌握國家大權息息相關。可見即使貴為公主,一旦遭遇權勢背景更強大的對手,同樣被迫讓出妻子的寶座。

孝文帝為導入漢式婚姻禮法,強迫諸王降妻為妾、重娶正妻,但其做法與儒家婚姻觀明顯抵觸,依循的仍是鮮卑文化脈絡下,夫妻關係不重終身之義,北魏統治者習慣以權力改變夫妻關係,以及妻家勢力強弱足以影響妻子地位等風俗。這也暗示了鮮卑婚姻文化仍然潛流於改革表層之下,與漢式禮法折衝角力,繼續影響諸王婚姻。

 

四、北魏後期諸王婚姻倫理的變化與延續

 

1、朝廷「尊嫡」加強禮法約束

孝文帝的婚姻改革帶來最明顯的倫理變化是,多妻改為一妻多妾,嫡庶尊卑觀念被引入鮮卑貴族家庭;同時透過朝廷制度的運作,嫡妻所生嫡子獲得優先繼承權,只在王妃無子的情況下,才由庶子襲爵。「尊嫡」成為家內人倫互動的準則。宣武帝時曾有無子的王妃向朝廷控訴襲爵的庶子及其生母違逆禮法、不敬正嫡。宣武帝下詔宣示朝廷維護正嫡尊嚴的立場,引用儒家經典,定位嫡妻為家內女君,與妾的關係猶如君臣,妾子應將父親嫡妻視如母親一般尊敬事奉,否則依禮治罪。過去鮮卑貴族家庭因無嫡庶之別,繼承人與其生母在主家之後便成為家庭中的尊者,現在則要求妾子即使成為繼承人,也必須與妾母一同尊奉嫡母。王妃與妾母子的紛爭,正是新舊倫理衝突的結果。

在夫妻關係方面,諸王是否依照禮法給予王妃應有的尊重,也受到統治者關注。例如汝南王元悅待王妃「不見禮答」,「輕忿妃妾,至加捶撻;主政的靈太后處罰元悅,並頒令保護諸王嫡妃,要求「諸親王及三蕃,其有正妃疾患百日已上,皆遣奏聞」,若發現「猶行捶撻,就削封位。」汝南王在家內施暴,受害者不僅只王妃,也包括諸妾,但靈太后只保護嫡妃,凸顯嫡庶有別,朝廷更關心維護正嫡尊嚴。不論諸王與王妃在婚姻關係中實際互動如何,在孝文帝婚姻改革以後,統治階層對夫婦一倫的期待,明顯加入更多來自禮法尊重嫡妻的要求。

 

圖3 山西大同沙嶺北魏墓東璧壁畫,墓主人夫婦圖。

圖片來源:大同市考古研究所,〈山西大同沙嶺北魏壁畫墓發掘簡報〉,《文物》,2016年第10期,頁19,圖40。

 

2、強勢妻家支撐妻子地位

另一個發展是,孝文帝引入嫡庶之別,正與門閥體制的建立同步,二者隱然相互連結,產生共振效應。北魏的門閥體制與當代官爵密切相關,這與南朝士大夫的門第必須參照德行與文化修養、由士族社群決定,有著根本上的差異。換言之,在北魏門閥體制下,要求王妃必須出身高門,意謂著王妃來自擁有政治權勢的家族,無形中連結了過去鮮卑文化依照妻家勢力來安排諸妻地位的習慣。我認為鮮卑貴族對「妻尊妾卑」的採納,並非單純地接受漢式婚姻禮法,更因為嫡妻出身門閥位階較高的家族,妻子可藉由妻家勢力來支撐正嫡的尊貴地位,呼應了鮮卑婚姻文化中妻家勢力對夫妻關係的影響。

當北魏統治階層越加重視嫡妻的家世出身,妻家勢力對婚姻關係的影響也更為凸出。宣武帝安排京兆王元愉娶于皇后之妹為正妃,但元愉冷落王妃,只鍾情於愛妾楊氏,王妃在本家勢力支持下,展開激烈反擊。于皇后召楊氏入宮毆打,將她強留於宮內為尼;又奪楊氏所生長子,交由王妃撫養。在宣武帝統治初期,于皇后家族權勢極大,元愉即使貴為皇帝之弟,也無法抵擋妻家介入其夫妻妾關係。北海王元詳王妃劉氏,是宋王劉昶之女。元詳私通其他宗王之妻而遭彈劾,詳母怒責劉氏:「新婦大家女,門戶匹敵,何所畏也,而不檢校夫婿!」顯示時人認為妻子理所當然可以憑藉本家勢力的支撐,在婚姻關係中展現強勢態度、阻止丈夫移愛他人;北魏後期的鮮卑貴族家庭,應該存在不少以妻家為靠山的強勢正妻。

3、情感愛惡動搖夫婦之義

朝廷重視婚姻禮法及王妃家世,加上鮮卑風俗習以妻家勢力支撐妻子地位,可能提供正妻更多保障地位的「資源」。但發生於諸王婚姻的各種衝突現象,也反映現實的另一面是,諸王只是形式上接受以禮法為基礎的婚姻安排,實際的夫妻互動中,仍然任情而動,毫不理會禮法約制。

 

圖4  寧夏固原北魏墓漆棺畫,漆棺前檔,墓主生前生活圖(摹本)。男子身著鮮卑服飾,手持麈尾,顯示其高雅的貴族身分。

圖片來源:寧夏固原博物館,《固原北魏墓漆棺畫》,銀川:寧夏人民出版社,1988,頁10。

 

例如前面提到的京兆王元愉,雖抗拒不了宣武帝的婚姻安排,也無力阻止勢力強大的妻家欺凌愛妾楊氏,但楊氏被放還後,仍然寵愛如初;元愉後來謀反稱帝,立刻立楊氏為皇后,形同廢棄嫡妃;謀反失敗被押送入京,「每止宿亭傳,必攜李(楊)手,盡其私情」;前後始終任縱情感,對楊氏一往情深。

宣武帝的叔父高陽王元雍,在元妃死後執意立門望不高的崔氏為妃,但後來又移情其他女子。崔妃雖貴為王妃,一旦失愛,便遭元雍幽禁虐待,最後疑似暴力致死。元雍與崔氏的夫妻關係,以色貌愛幸而起、疏棄虐殺而終,立妃過程雖一度受阻於皇權對王妃家世的要求,親王個人情感愛惡幾乎主導了夫妻關係;除了反映禮法對鮮卑權貴的約束力較為薄弱,崔氏本家比較弱勢,恐怕也是元雍膽敢肆無忌憚虐殺妻子的原因。

文成帝時期,諸王婚姻起糾紛多肇因於妻子色衰被棄,情感愛惡對夫妻關係的維持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孝文帝引入儒家禮法改革諸王婚姻,雖在形式上見到成效,但鮮卑諸王在婚戀關係中的任情舉動,顯示實際人倫互動與禮法規範仍有相當距離。儒家禮法強調夫妻名分的建立應以「禮」為根基,夫婦關係的核心是「義」,夫妻共同承擔家族責任,比個人情愛更為重要;理想的夫妻互動應該「相敬如賓」,並不強調親密情感。相較之下,情感因素在鮮卑婚姻文化中占舉足輕重的地位。在孝文帝親自執筆的詔書中,以「親」來統括夫妻關係,而非儒家經典強調的「義」。暗示即使是熱愛漢文化的孝文帝,對夫婦關係最核心的理解也仍然停留在「情」的層次。而孝文帝自己在短短四年間立后、廢后、再立后,婚姻關係的變化完全肇因於情感轉移,夫妻之義難敵男女之情。

在一個允許男子擁有多名配偶的婚姻體制中,情感愛惡如果是影響夫妻關係的要素,那麼即便是正妻,恐怕也必須牢牢掌控丈夫的「情感」,才能保護自身地位。

東魏時期淮陽王元孝友上奏批評「將相多尚公主,王侯亦娶后族,故無妾媵,習以為常」,「舉朝略是無妾,天下殆皆一妻」。又云「父母嫁女,則教之以妒,姑姊逢迎,必相勸以忌。持制夫為婦德,以能妒為女工」。不少學者根據這條資料認為拓跋鮮卑原本採行一夫一妻制。但如前所論,諸多證據顯示拓跋鮮卑允許多妻並立,很難說一妻制是拓跋原本婚制。筆者認為,元孝友的論述其實更呼應鮮卑習俗中妻家勢力可對夫婦關係與妻子地位發揮重要影響的現象。因為孝友所云一妻,實對應官員尚公主、娶后族,妻子可憑藉本族勢力挾制丈夫之特殊脈絡。而教導女兒以妒制夫,更是因為鮮卑文化中情感愛惡乃維繫夫妻關係的重要元素,丈夫移愛便可能拋棄妻子,必須嚴防。

換言之,孝文帝改革之後,禮法依然不足以保障妻子地位;元孝友所描述的鮮卑貴族「一妻」現象,也並非來自鮮卑早期的婚制。鮮卑貴族的一妻,更多是透過妻家勢力約制丈夫,或妻子嚴密掌控丈夫情感(所謂「嚴妒」)等條件而形成,並非靜態、固定的「制度」,而是夫妻之間,以及夫家、妻家之間各股力量不斷角力折衝後所取得暫時平衡的結果。一旦夫妻情感生變,或妻家勢力不足以支撐妻的地位,丈夫更很可能打破約定束縛,納妾甚至拋棄原配。

禮法、妻家勢力與個人情感,是北魏後期影響鮮卑諸王婚姻的三個重要元素。朝廷建構門閥秩序、重視王妃家世,又推行嫡庶之禮,可能無形中將妻家勢力與嫡庶禮法合為一股力量,共同抬升並維護嫡妻地位。但是從諸王婚姻實態觀之,禮法或妻家勢力固然有利於嫡妻,卻未必足以約束掌握權勢的貴族男性,諸王個人情感好惡對夫婦關係的實質影響,仍然不容小覷。從這個面向來看,北魏貴族婦女以本家勢力為靠山、不許丈夫親近其他女性的「悍妒」行為,正是結合妻家勢力與情感因素這兩股力量,試圖在穩定性不足的婚姻關係中,最大程度的保住妻子的地位。

 

結語

 

北魏雖然長期、逐漸的引入華夏制度與禮法,甚至經歷孝文帝激烈的漢化改革,但不論王妻稱妃的發展過程、皇子婚配的模式,甚至孝文帝引入漢禮整頓諸王婚姻的手段,或婚姻改革後諸王夫妻關係的發展變化,始終都可見鮮卑文化脈絡或隱或顯地貫串其間。換言之,即使北魏模仿漢制,鮮卑文化亦可能左右其如何認識、調整、採用華夏文化的方向與深淺程度;胡漢文化觀念與倫理行為在交會的過程中經歷長時期的揉雜與折衝,新禮與舊俗犬牙交錯,在諸多面向可能發生種種變形,形成更多層次、更加複雜的文化樣貌。

異文化的碰撞交會往往刺激新制度的創生與人們行為模式的改變,但變化絕非短時間的政治改革或形式上的模仿可以立即達成。北魏多族群互動下的制度與文化,不能僅從「漢化」的單一視角來理解,必須更仔細的梳理、分辨現象背後錯綜交織的脈絡,才能更貼近過去的真實,為文化交會的複雜樣態提供更精準、更深入的解釋,並豐富我們對人類歷史的認識。

 

 

(本文改寫自鄭雅如,〈胡漢交錯:北魏鮮卑諸王婚姻制度與文化辨析〉,收入鄭阿財、汪娟主編,《張廣達先生九十華誕祝壽論文集》,台北:新文豐出版社,2021年5月,頁1107-1154。)

 


主要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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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耀東,《從平城到洛陽——拓跋魏文化轉變的歷程》,臺北:聯經出版公司,1979。

鄭雅如,〈漢制與胡風:重探北魏的「皇后」、「皇太后」制度〉,《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90:1(2019),頁1-76。

謝寶富,《北朝婚喪禮俗研究》,北京: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1998。

羅文星,〈拓跋政權賜妻婚姻的研究〉,《中正歷史學刊》18(2015),頁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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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雅如/文化交會的樣態:北魏鮮卑諸王婚姻現象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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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日期: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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