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淵(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助研究員)

 

 

一、從一場遺產爭奪戰談起

 

清光緒二十年(1894)七月二十三日,居住在竹北二保紅毛港庄的五十四歲婦人陳彭氏,委託她三十歲的兒子陳能向新竹縣知縣范克承控告她的媳婦陳許氏。根據訴狀,陳彭氏的丈夫早故,她抱養了三歲的許送涼做童養媳,許配給她的兒子陳能,現在兩人有個十歲的女兒。然而陳許氏與同庄的林番私通,夫妻反目。林番教唆陳許氏肆潑吵鬧,並且向陳能使用符法,讓陳能畏懼陳許氏。兩人甚至擅自取走陳家的米穀物件,陳彭氏母子倆無力約束。七月十九日林番與陳許氏又欲取走陳彭氏寄放在李智家的米穀,陳彭氏前去阻止,卻被兩人毆打。幸好庄人目睹解救,免遭毒手。陳彭氏因此上訴,希望知縣主持公道。然而知縣顯然並不全然相信陳彭氏的說詞,在批語中知縣認為夫妻吵架難免,陳彭氏自該嚴加訓斥。而如果許氏如陳彭氏所說的已經「脫逃」,如何可以擅自取走家中穀物,且何以陳彭氏會有穀物寄放在李智家。知縣認為其中必有隱情,於是派遣差役盧安到該地查明,並且傳集相關人等到縣。

大約兩週後的八月八日,二十七歲的陳許氏以呂許氏的名義,由她的伯父呂全代表,反告陳彭氏意圖霸佔家產。呂許/陳許氏的訴狀提供另一個全然不同的故事,不僅自稱呂許氏,連丈夫的名字也應該是呂寧,而不是陳能。根據呂許氏,陳彭氏跟他的丈夫陳伙在二十多年前就把他們的兒子過繼給呂熊作為嗣孫,改名呂寧。呂寧長成之後才與呂許氏成婚,而陳、呂兩家分居各食已久。然而呂寧的祖父呂熊在今年去世,已經改嫁給吳居的陳彭氏(實則應該是吳彭氏)貪圖呂家的家業,共同設謀讓她的丈夫呂寧回本生母陳彭氏的家,並且強搬呂家的家物。呂許氏並且提供一張字據,證明呂寧已經過繼給了呂熊,而陳許氏與吳居是在圖謀他們的家產。

 

淡新檔案 32410 關係表

 圖1     《淡新檔案》 32410關係表

圖片來源:作者根據檔案內容自製

 

淡新檔案32410 001 陳彭氏為姦拐離散橫行無忌懇請迅嚴拘究懲辦事圖2    陳彭氏為奸拐離散橫行無忌懇恩迅嚴拘究懲辦事

圖片來源:《淡新檔案》32410 001

 

呂許氏所提供的同治丁卯年(1867)字據中讓這群人的關係更加錯綜複雜。原來陳能/呂寧父親陳伙的父親早死,母親李氏又招了呂熊做贅夫,然而兩人結縭十五年沒有生子。感念呂熊的提攜教養,陳伙與妻子陳彭氏決定將時年三歲的次子陳寧過繼給呂熊為嗣孫。也就是說控訴呂許氏通姦的陳彭氏,實際上是與他的後夫共同圖謀她前夫母親之後夫所遺留下的財產。

知縣對呂許氏的說詞也未盡信,且質疑如果陳彭氏謀誘呂寧回家、圖謀呂熊留下的家產,為什麼呂許氏不置一詞,直到陳彭氏呈控才出面控訴。約莫一週之後,八月十六日陳彭氏再度提出訴狀,堅稱許氏是她們憑媒李柱向許店抱養回家的童養媳,自三歲起撫養長大,配與她與陳伙的兒子陳能。而呂熊沒有生育兒子,另有姪兒呂雲繼承產業。呂許氏為了圖謀呂熊的遺產,由林番主謀假造把陳能過繼給呂熊的字據,和呂雲爭產。由此陳彭氏控告林番姦拐呂許氏,並讓其不認翁姑,泯滅人倫。

九月九日,被陳彭氏訴狀扯出來的呂雲也提出告訴。根據他的說法,呂熊被陳彭氏的婆婆陳李氏招為後夫,但陳李氏死後,呂熊便與陳家同居另爨,各自經營,小有積蓄,而陳李氏的孫媳婦陳許氏假作殷勤,侍奉呂熊。本年一月十六日呂熊急病身亡,他的簿據等財產資料被陳許氏串同林番鯨吞圖匿。呂雲聲稱陳姓沒人撥繼呂熊,故呂熊生前即表示其禋祀將來歸呂家,由姪子呂雲承奉。只是呂熊過世時呂雲回籍不在臺灣,六月回臺時才發現呂熊已故、而財產被林番與陳許氏侵吞。呂雲本欲呈控,但經由公親調處,令林番與陳許氏交還。然而兩人拖延,並且假造字據,捏稱自己為呂許氏。

呂雲出面後讓局勢有所變化。知縣欲招集各相關人等應訊,然而十月十八日吳漢與彭龍向知縣呈狀,稱經過他們的調解,陳彭氏與呂許氏同意讓出繼男呂能繼承呂家,而呂許氏遵守婦道,呂能回家。在此掌握繼承人的婆婆陳彭氏與掌握契據的媳婦呂許氏結為同盟,共同支持第三次改名的呂能(陳能->呂寧->呂能)繼承呂熊的產業,而將呂雲排除在外。果不然十一月五日呂雲呈狀,控訴林番等人不到公庭應訊,並且侵佔其叔家產,強行迫討呂熊生前出借的款項。在此知縣得知應為陳彭氏姻親之吳漢、彭龍調處跳過呂雲,傳吳漢、彭龍應訊。

十一月十八日,陳彭氏與呂許氏聯名由呂能代表呈狀,重申調解的內容,呂許氏已向陳彭氏陪禮,兩方有所共識。而呂熊當初入贅陳家,應由呂、陳兩相承祧,呂雲以呂熊之姪名義索詐提告,實在貪圖呂熊留下的遺產。對此知縣批閱,當初陳彭氏、呂許氏互相控告時,是由陳彭氏提出呂雲方是呂熊的繼承人,怎麼現在就否認了?其中必然有隱情,而繼續傳訊吳漢等人。

最後這件事情由生員吳錫疇出面調解。十二月二十四日由吳錫疇呈狀,表明吳漢、彭龍調解時呂雲正好外出,所以沒有邀他。於是由吳錫疇再次召集相關人等,勸陳彭氏讓子歸呂家,承接呂熊禋祀,並從呂熊遺項中抽出銀二十五元給呂雲。呂許氏與呂雲分別簽具結狀,至此三方和解。呂許氏與陳彭氏和解後,由她們的兒子/丈夫如願繼承呂熊遺產(就是不知道當初的姦夫林番下場如何),而呂雲也得到了補償。

二、打官司的策略與現實

 

這個留藏在《淡新檔案》、案情曲折有如鄉土劇的案子讓我們得以觀察到清代基層社會的許多面向。[1]首先到縣堂打官司似乎並不一定就是要讓縣令主持公道、擔任最終審判者的角色。在這個案件裡呈控似乎是協商中的一環,迫使對方做出更進一步的回應。即使在許多訴狀的批語中縣官要求儘速讓相關人等到公堂審訊,實際上這幾個月的往來當中「對簿公堂」這樣的情況始終沒有發生。當另一方呈控時,另一方的反應是緊跟著上訴狀反控,提出利於自己的說法,揭露對方的惡行。雙方(在這個案子演變到三方)的辯駁不是發生在公堂面對面的審問,而是在訴狀的呈送之間,如同撥洋蔥一般產生更多說法。縣官似乎也熟悉這樣的操作。在批語中范知縣並不引用法條、亦不急著下判斷,而是質疑其中的「隱情」,要求拘拿相關人員。最後衝突的解決依靠的是私下和解:一月呂熊過世、六月呂雲回臺,各方的遺產糾紛必然已經開始,八月開始的訴訟似乎更是調解不成的手段。

從訴狀中的修辭與陳述我們也可以看出各方在訴訟中的策略。自稱孤貧、守分似乎是共通的基本說辭。陳彭氏控訴林番誘姦媳婦、泯滅人倫。呂許氏揭露陳彭氏已經改嫁的事實,並提出字據證明其夫已經過繼,與陳家/吳家不相干,原來被控的林番則消失無蹤。呂雲指控陳許氏是包藏禍心的孫媳,與林番假造字據,奪搶遺產。無論林番與陳許氏是否有姦情、陳能/呂寧是否在二十年前就已經過繼、呂雲是真的當時不在還是知道呂熊死訊才趕來分財產,在最後的和解當中似乎都不重要、縣官也沒有就這些情節進一步追究,我們也無從知道這些表述的真偽。甚至連名字在訴訟過程中都可以改變,陳許氏成為呂許氏,而關鍵的繼承人陳能更是改了三次名字。[2]

在訴訟的衝突和解之外,閱讀這些檔案時讓我覺得有趣的還有案子中的女性與家庭如此不是儒家道德中的典型。由女性,尤其是孤苦老母具名陳告或許是一種訴訟策略,甚至在和解時可以用婦女無知帶過。然而陳彭氏的三十歲兒子、也是呂許氏的丈夫,身為繼承糾紛的當事人在案件中幾乎沒有聲音,連名字都不固定。一開始被陳彭氏控告誘姦的林番、被呂雲控為強匿契據,為整起事件主謀的林番不僅從未到案,在最後和解的過程也失去蹤影。

改嫁的母親召回成年的兒子,通姦的妻子虐待丈夫,這些對強勢女性的描寫或許也是訴訟策略的一環,然牽涉在此案件的關係人同時有各樣的非典型家庭實踐。案中出現的三名女性共有五個正式的丈夫跟一名不正式的姦夫。陳彭氏先嫁陳伙,生了兩個兒子之後改嫁吳居,兩個兒子一名過繼給公公做嗣孫,另一名可能承繼陳家的香火,然而這個唯一真正的陳家人在案件裡始終沒有出現。陳彭氏的婆婆陳李氏丈夫死後又招了呂熊當贅夫,無論當時招夫的動機為何,沒有兒子的呂熊倒是在陳李氏死後沒有再娶。媳婦呂許氏三歲就賣入陳家,長成之後嫁給大她三歲的陳能。然而此時與她關係更緊密的可能是婚外關係的林番,丈夫不在身邊並未妨礙她運用丈夫的身分繼承丈夫祖母之後夫的財產。

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些檔案中的女性與家庭關係呢?在這個案件中沒有一名女性是傳統文本中塑造的被動柔弱、從一而終的寡母貞妻。沒有一個家庭不曾經歷成員的移轉重組。除了未定的姦拐之外(呂許氏當然也有可能是主動跟林番結為夥伴),其他在案件中未曾被縣官等人置疑的各種家庭關係(入贅、改嫁、童養媳)究竟是常態,[3]還是因為我們碰到一群特別精彩的興訟者?

三、「漢人家庭典型」?

 

在討論非典型的家庭實踐之前,或許我們可以先省視一下所謂歷史上的傳統漢人家庭典型是怎麼來的。我們對傳統漢人家庭型態的想像,諸如父慈子孝、夫妻同心、兄弟和睦、多代同堂不分家,很大一部分是來自各類道德訓誡及其衍生出來的文獻:家庭禮儀的規定、給女性或特定家庭成員的行為準則、族譜或碑刻上的族規家訓、文人替某些典範性人物(寡母、貞女)寫的傳記等等。然而我們是否可以就把這些呈現理想家庭典型的文本視作是普遍性的描述呢?我想當我們看到這類「該如何」的文本時,所想到的應該是一體兩面的「做不到」,畢竟如果是自然而然的狀態便不需要時刻提醒了。如同我們在夜市看到「此處請勿丟垃圾」的標語,代表的是這裡會有人丟垃圾;或者國小作業本上印著「做個堂堂正正的中國人」,展現的是擔心有人做不到的焦慮。各種對理想家庭的提示與讚頌,反而是說明這樣的家庭是多麼難得,如清代中晚期以來南方族譜的族規中屢屢出現對「螟蛉子」、「異姓亂宗」的警告聲討,其實代表的是當時收養風氣的盛行、對財產流入血緣以外之人的擔憂。

當然這些指導理想家庭該如何的文本也不是沒有歷史意義。首先可以討論的是這類理想典型背後的權力與利益關係。要求此處不丟垃圾是為了利用此空間者的利益,而許多漢人家庭理想典型的規範很大一部份是要維護父系繼嗣群體的血統純淨、財產與身份可以順利繼承。其次我們也可注意這些文本在何時、何地、什麼階層間開始生產流傳,背後有什麼力量在支持。國家常是理想家庭的推廣者,畢竟無論過去與現在,「家」往往是國家控制人民的基本單位。國家以登記的戶口為基礎動員人力與物力,而維持既有家庭型態意謂著穩定的統治。舉例來說,貞節概念的普及化便是明清政府以官方力量推動的結果,[4]守貞以限制女性的行為保持父系繼嗣家庭的「完整」,完整的家庭顯然更容易收到稅。最後,這些規範雖然常以「悠久傳統」作為權威來源,然而它們的內容也不是永恆不變的,特別當面對不同時代、不同階層、文化背景的人群時,所謂的「禮以義起」即是合理化適應實際狀況的常規變革。這些規範的折衝變化,諸如祭祖該溯及幾代、守喪該守多久、女性可否繼承財產、兒女該跟誰姓等等,都是出不同時空背景下對舊有規範的修正重整。理想的家庭型態並非永久不變,而是一直處在修修補補的過程中。

 

四、族譜中的家庭

 

在對家庭型態的歷史考察中,研究者不能不留意其所討論的對象是家庭的論述還是實踐,其所運用的史料是指示性(prescriptive)還是描述性(descriptive)的。雖然這些區別常常很難截然二分,如研究家庭與宗族歷史最常使用的族譜,其內容便常是兩者的混和。

學者注意到族譜可作為研究家庭史的重要史料,可追溯到近一百年前梁啟超的這段話:「例如欲考族制組織法,欲考各時代各地方婚姻平均年齡、平均壽數,欲考父母兩系遺傳,欲考男女生產比例,欲考出生率與死亡率比較……等等無數問題,恐除族譜家譜外,更無他途可以得資料。」[5]然而這種視族譜為宗族之實錄的看法,已經被後來的歷史學者所挑戰。[6]從最根本說起,族譜這種文類並不是隨著家庭與宗族發展產生的紀錄,而是在家庭與宗族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後修纂的文本,其目的是在以文字將當下的家族狀態連結到當時的理想家族典型。因為這樣的目的,族譜中所反映的一方面是編纂當時理想的宗族典型,另方面則是將現狀與此典型連結的努力。修纂者一方面要掌握反映當時家族現實的文字資料,另方面必須利用各種文字技巧將這些資料嵌合進更普遍性的族譜格式與理想宗族架構。如果前者不成功,族譜便無法與其作用的對象產生連結;如果後者不成功,則無法達成修譜的目的,會被視為是失敗的族譜。

這種兩面性讓研究者閱讀族譜時不能將所有的敘述都是為理所當然,而要如同閱讀訴狀,思考編纂者如此編排、述說的目的。有些比較明顯,如在祖先遷徙的敘事強調從中原避難而來(五胡亂華、黃巢、蒙元),是在讓家族與文化上的中原相連結,並將原先可能不甚明瞭的家族小歷史整合進更大的歷史敘述,把自己與自己的祖先與後代從蠻夷之地中解救出來。有些則較隱微,如在以父兄為主線的敘述中特別強調某位女性祖先、現在的姓氏是某位重要先祖入贅後的結果,或是在譜系中無法追究但仍不能抹除的兄弟房支。這些溢出典型的紀錄、理想與現實狀況無法化解的部份,往往是理解過往宗族實踐的突破點。

然而儘管我們可能從族譜中讀到家族理想與實踐間的張力,作為理解過往家庭型態的歷史材料,族譜仍有一定的侷限。由於其編纂的目的及其文類本身的限制,族譜主要仍是順應既有的普遍性架構,而排除諸多非典型的家庭實踐。如研究者不可能不注意到在父系繼嗣原則編纂下的族譜對女性成員不同層次的排除,而諸如入贅、過繼,以及家族內部的衝突與糾紛也常有所隱諱。男性繼娶的妻子在族譜上會有記載,然而一開始的案子中丈夫過世後改嫁的女性在族譜中便很難找到她們的蹤跡。如果根據族譜所得的印象,女性改嫁的數量必然很少,事實上可能是這類的實踐鮮少紀錄在族譜之內。依循特定傳統編纂的族譜結果往往趨同而掩蓋了不同家族群體的差異,甚至與漢人家庭型態有別的族群(如瑤族或畬族)在接受族譜傳統後,在文本上所呈現的家庭型態可能與漢人相當接近,反而與歷史上或實際上運作的情形有所差距。而族譜以編纂當下主流的家庭典型去回溯過往的譜系與家族型態,也會讓我們在追究其歷史狀態時會有所誤差。

再者,編輯族譜需要一定的文化資源與文字技術,或者是一定的經濟基礎,得以僱用專業的編者。因此族譜所能反映的家庭群體本身已經經過了選擇:內部組織化發展到一定程度、累積一定的文化或經濟資本、處於族譜傳統普及的時段或區域。相對的組織化較不明顯、缺乏文化或經濟資本以及某些特定時代或區域的家庭群體往往被排除在外。因而運用族譜的研究者應該認識到其所觀察到的家庭型態是在某些家庭實踐與人群無法被呈現之情況下的結果。

五、司法檔案中的家庭

 

歷史研究者必須體認到每種史料有其侷限性,而往往要在不同類型之史料的比對間拓展我們對歷史的認識。相對於族譜與文人留下來的文字,檔案資料,特別是司法、訴訟、警察等相關檔案,可以提供我們考察家庭型態的另一個視角。

1970年代起的底層史(history from below)、微觀歷史(microhistory)取向受益於司法、警察相關的檔案,從Emmanuel Le Roy Ladurie的《蒙大猶》(Montaillou)、Carlos Ginzburg的《起司與蟲》(The Cheese and the Worms)、Natalie Zemon Davis的《馬丁蓋爾歸來》(The Return of Martin Guerre)到Arlette Farge的《消失的巴黎兒童》(The Vanishing Children of Paris: Rumor and Politics before the French Revolution),這些紀錄讓研究者得以接近鄉村、女性、都市裡的中下層階級等較少為主流史料記載的群體。相較之下,中文學界對對這類檔案的發掘利用仍然有很大的空間。

以社會史的研究來說,具有一定文化與經濟基礎的人群才較可能在族譜或文人的書寫中留下紀錄,然而無論哪個階層都可能涉入司法案件,而在檔案史料中留下痕跡。當然對司法檔案的質疑必然包括這些涉法之人的代表性如何,會不會是特例?然而無論何種史料都會遇到代表性的問題,而如果以現在「法庭」的概念去看待傳統時期的訴訟活動、想像涉入的人群,必然也會有所偏差。因此在利用中國傳統時期的司法史料研究社會史之際,對當時法律社會、訴訟在地方社會上的意義,以及訴訟進行之方式與檔案資料之生成機制,也需要有所理解。再者,如同族譜,訴訟過程中生產出來的諸如訴狀、供詞等文本,也都有各自的目的,有其特定的表達方式、修辭,也不能逕認其表述便為事實。以開頭所引的案例來說,改嫁且有財產可被侵佔的陳彭氏是否孤貧、呂許氏是否被林番所姦拐,都不能輕易地斷定。然而在這些表述中的交鋒之間仍然可以讓我們有許多歷史觀察,如從開頭所引的案子中,隨著案情推演我們可以看到婦女改嫁、童養媳與入贅似乎都不是什麼太特別的行為,乃至交織在這起案件中成為爭議的源頭。

近年來以司法檔案為基礎的研究中,較為特出的是對「賣妻」與一妻多夫的探討。[7]將妻子以金錢等報酬典賣給他人似乎違逆倫常、駭人聽聞,但卻在司法檔案中有諸多案例。美國史丹佛大學教授Matthew Sommer從中央的刑科題本與地方州縣檔案中找出了一千兩百多個案例,將這些行為分成:1.正式一妻多夫,即所謂招夫養夫,兩名以上的丈夫住在一起;2.交易式的一妻多夫,未居住在一起的丈夫前來支援家庭;3. 丈夫讓妻子賣淫;4.丈夫將妻子典賣去賣淫;5.典賣;6絕賣到另一個家庭。這些不同的模式或者出售女性身體性服務的部份,或者連同女性在家庭中生育、勞務等服務一起出賣。有些還保留與原來丈夫的家庭形式,有些則是組成另一個家庭。[8]

Sommer認為這些以有婚約的妻子提供之服務換取報酬的各種賣妻方式,是貧窮人家在經濟需求、男女比率失調等情況下的生存策略。在許多情況下,儒家道德中婚約與女性單一性伴侶的結合未必是中下階層遵循的唯一準則。再者表面上賣妻讓女性成為商品,然而實際上賣妻的過程中女性未必一定是消極被動的一方。女性被賣向經濟條件更好的家庭可以有脫離貧窮的機會,甚至把兒女帶過去。許多女性懂得用身體換取更多經濟利益,甚至成為家中主導者。而在一些案例中,女性甚至是主動提出賣妻的一方。在宗族與鄰里間,對「一妻多夫」多半持容忍、視而不見的態度。而對地方官員來說,儘管士人譴責這樣的行為,在「縱容妻妾犯姦」律之下,得到丈夫准許的婚外性行為也屬非法。然而在地方衙門中,如果賣妻未涉及重大案件,一般被視為細事,未必嚴格依律處理,依不同個案有不同的處理方式。許多賣妻事件之所鬧上公堂,也未必是因為賣妻本身,而是交易之間的利益衝突,如賣後索圖不斷、沒有三方說合等等。[9]如同田土買賣的糾紛並不在否認田土買賣的合法合理,賣妻案件也未必在質疑賣妻這項行為。

在Sommer根據司法檔案的研究中,賣妻作為生存策略牽涉到許多複雜的狀況,在人情與法律層面也有包容的空間。他特別強調的是在官方與士人譴責的視角之外,從底層民眾與女性出發展現出來的、既有家庭框架之外的能動性,在不平等的結構之下所發出的聲音。這樣的非典型家庭實踐,不僅是一妻多夫。在接下來的研究,Matthew Sommer繼續從司法檔案中挖掘底層社會中以女裝生活之男性,他們或與男性一起生活、共組家庭,成為地方社會的一部分。

六、變動與多元的家庭型態

 

之前婚姻與家庭修法的辯論當中,有一方的聲音認為家庭的概念是人類文明自不古變的基石,不應該改變(儘管民法中關於婚姻與家庭的修訂持續不斷)。歷史研究者對「自古以來」、「永久不變」的說法,以及以此說法作為合理化的基礎,向來有些意見。已經有許多人指出西方的婚姻與家庭一直處於變動之中,現在這種一夫一妻組成的核心家庭其實是晚近的產物。臺灣關於婚姻與家庭的觀念與實踐至少可以追溯到的有現代法治與傳統漢人兩個源頭。以西方家庭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本身以及在臺灣的繼受過程有其歷史情境,[10]而所謂的傳統漢人家庭也不是懸浮在歷史之流之外的一塊鐵板。

傳統社會中穩定的核心家庭在實踐上難以是普遍常態很容易理解。死亡率高製造出許多仍然得繼續活下去的鰥夫、寡婦、孤兒與沒人奉養的父母,因絕嗣產生的過繼或收養亦很常見。家庭成員可能因為各種緣故(如抽軍、經商、差役、出洋)遠去他方,繼而各方因為生活上的實際需求而發展出新的關係。因為貧窮或性別比例失衡等因素,眾多沒有能力嫁娶的人留在原生家庭或與其他不同成員共同居住,結為幫會、互助組織或進入宗教系統。在有些地方賣妻、典妻、共妻不罕見,而同居關係、婚外情,還有因為共同利益關係組成的契約型家庭,都處處可見。人們求生存、求發展有各種策略,也產生了各種必須接受的結合型態。我們可以看到族譜的,往往是發達到一定程度,可以創造出符合正統家庭期待之文本的組織,而他們的家庭組成已經是如此多樣化了。更多族譜都編不起來的家庭,其多元樣貌往往在進入司法檔案後才能被看到。這種多元化的家庭組成原本就是常態,並不是現代的產品,更不是道德敗壞、家庭制度崩壞後的結果:那種全部都是一夫一妻核心家庭組成的社會才是一種過於理想化的想像。明初以單一家庭理想制定的里甲制度在前現代的體制之下必然要經歷轉變。但問題是以單一家庭想像制定的法制,排除了其他多元的人群組織型態。在前現代的體制當中尚有許多緩衝迂迴的空間,但在現代無所不在、在各領域不斷擴張的國家制度之下,便侵害到包括單身等被排除在單一家庭之外者的權益。

歷史學家與社會科學家從華南社會開始的研究說明漢人家庭與宗族有相當的彈性,血緣與儒家宗法並不是唯一的原則。在不同時空狀況底下,家庭與宗族的形式常有策略性的運用。未必具有血緣基底的合同可被用來將一群人統制在「宗族」的框架之內,或者用以應付國家等其他組織的索求、或者用以團結群體力量、對抗強大的鄰居,或者用來與其它的群體或刻板概念做區隔。[11]如同我們開頭的案子,各種親屬、宗族觀念的操作,其目的是為了繼承可能流入它人手中的財產。對於基層社會的考察也讓研究者發現民間對於不同的家庭形式與結合方式有較寬容的態度,且規範本身與對規範的詮釋都是與時俱進的。因此我們現在不用親人死了依照親等守數月或數年的喪,這段時間不能工作、專心的悲傷。而諸如平民建宗祠、編族譜、祖先牌位、祭田祭產、入贅等等,都是不同時代的歷史產物,且依據不同時代的需求而所變化,以解決當下需要面對的問題,不是「三千年不變的文化傳統」。對於不斷變動的社會,人們會找到因應的方式,基於歷史或所謂傳統的教條,不應該是束縛不同人群追求自我實踐的枷鎖。

歷史學者研究傳統時代的家庭型態或許有不同的目的,然而如果歷史研究的重點是真正生活過的人們的話,我們應該重視的是他們的生命與他們的選擇,而不是被動地重製過往教條所欲製造出來的、維護特定階層利益的假象。對於歷史上之非典型家庭的討論並不是要獵奇或揭醜,而是提醒在主流的、有權力者的論述之外,尚有許多幽微而被壓抑的聲音。這些聲音提醒我們閱讀史料要更加謹慎,切莫以為身為來者的我們可以由時間揀選下來的文字資料掌握過去的全貌。假使歷史研究對當代社會有什麼啟發的話,或許不是自認通曉歷史的邏輯、以過往的意識形態作為合理化當代權力者的依據,而希望能從發掘過去隱微的聲音間,理解當代不同人群的困境與遭遇

 


註腳

[1] 淡新檔案32410 案。感謝台大法律系陳韻如教授介紹,讓我看到這個案子。同時請參考陳韻如,《帝國的盡頭:淡新檔案的姦拐故事與申冤者》(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陳韻如,〈淡新檔案中的「刁民」:帝國底層的法律策略與制度〉,發表於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主辦,「法律與歷史的交匯:臺灣法律史二十年」國際學術研討會,台北,2017年11月30至12月1日。

[2] 參看陳韻如,〈淡新檔案中的「刁民」:帝國底層的法律策略與制度〉。

[3] 在另個案子,李氏作為徐和生的續妻生了一個女兒,但在徐和生死後與其和前妻生的兒子不合,遂連同另外買得的童養媳陳招妹一起嫁給古觀福。李氏與徐和生的女兒繼續留在徐家,而徐和生的弟弟徐來生因為把寡嫂嫁出去,拿到了聘銀五十六大元。見淡新檔案,23703。

[4] 費絲言,《由典範到規範 : 從明代貞節烈女的辨識與流傳看貞節觀念的嚴格化》(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委員會,1998);Janet Theiss, Disgraceful Matters: the Politics of Chastity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5).

[5]梁啟超,《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收入朱維錚校注,《梁啟超論清學史二種》(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85),頁479-480。

[6] 李仁淵,〈從史料到文本:族譜與明清地方社會研究〉,《中國史學》(東京:中國史學會)25 (2015.10):85-97。

[7] 張孟珠,《清代底層社會「一妻多夫」現象之研究》(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2013);岸本美緒(李季樺譯),〈妻可賣否?明清時代賣妻、典妻習俗〉,收入於陳秋坤、洪麗完編,《契約文書與社會生活》(台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2001),225-264;蔡東洲等著,《清代南部縣衙檔案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12),529-552;Matthew H. Sommer, 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 Survival Strategies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15).

[8] Matthew Sommer, 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 86-87.

[9] 也參考,蔡東洲等著,《清代南部縣衙檔案研究》,543-546。

[10] 參考曾文亮,〈全新的舊慣:日治時期總督府法院對臺灣人家族習慣之改造〉,《台灣史研究》17.1 (2010):125-174。

[11] Michael Szonyi, Practicing Kinship: Lineage and Descent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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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淵/遇見傳統漢人社會中的非典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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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日期: 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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