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元朋(國立東華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一、什麼是龍骨?
中藥材龍骨(Fossolia Ossis Mastodi),始見於東漢時期成書的《神農本草經》中,其後又為歷代本草載錄。龍骨的藥用效果主要表現在鎮驚安神、斂汗固精、止血澀腸、生肌斂瘡之上。儘管由於現代中醫藥學無法為其定性定量,以及這種藥物與保護古生物化石認知的牴觸,導致該藥材被排除在70年代之後的中國法定藥典外。但根據本文的田野調查發現,龍骨的使用,不論在中國,亦或是台灣與香港仍然很常見,各地藥材盤商至今都還能夠供貨,足見其用藥習慣始終存在於當代的華人社會中。
圖1 以上兩圖皆作者自攝於台北迪化街中藥材盤商
現代中醫藥學著作,普遍認為龍骨乃是新生代(Cenozoic)哺乳動物如象類(Proboscidea)、犀類(Rhinocerotidae)、三趾馬(Hipparion spp)、牛類(Bovidae)、鹿類(Cervidae)的骨骼化石。值得注意的是,當代中醫藥學界對於龍骨來源的認知,也並不是原發自本學門內的,那些在19世紀中期以降開始對中國「古脊椎動物」(vertebrate paleontology)產生研究興趣的西方學者才是早期濫殤。他們之中的許多人,都曾留意到「中國藥舖」裡的龍骨其實是地質時期留存的古脊椎動物化石,並且還從中辨識出許多古生物的新屬新種。
圖2 上兩圖分別為大熊貓與大額牛之化石。古人以為是龍骨。
圖片來源:Colbert, Edwin Harris, Pleistocene Mammals from the Limestone Fissures of Szechwan, China, American Museum of Natural History, 1953, pp.18-25.
作為史學研究的對象,中藥材龍骨的特殊性是多方面的。首先,不同於絕大多數可以在18世紀以來西方生物分類法下歸屬品種的傳統中國藥材,龍骨並非專屬某一種物類,它其實是許多物種的總合泛指。 其次,在恪求藥材始原的傳統本草學裡,古代中國藥學家們面臨了一種詮釋上的困境,他們既認為龍骨的來源是龍,但又無法說明為何那「生而不可得見」的龍,竟會有骨殖遺世。第三,在物質屬性的判定上,龍骨在近代深受各種社會文化變遷的影響,包括新學問的傳入、以及繼之而來的道德性與必要性的爭論,甚至是國家法律的規範,而原本使用龍骨的文化,也因此而出現相應的轉向。就這些點看來,龍骨誠然是獨特的,它的認知與使用,常能引發爭議並反映世變,其它藥物卻未必都擁有類似的際遇。
二、歷史上的龍骨採掘
1921年,美國古生物學家葛蘭階(Walter Granger,1872–1941)在中國四川省萬縣鹽井溝一個叫作坪垻的小山村挖掘古生物化石,並在其後的五年間,陸續將上萬斤的蒐集所得運回美國。值得一提的是,葛蘭階並不是一開始就知道化石在哪的,他是先在萬縣的中藥舖詢問龍骨的產地,再到鹽井溝向村民打聽更精確的地點,最後才尋獲坪垻村這個化石開採點。
圖3 圖片來源:Colbert, Edwin Harris, Pleistocene mammals from the limestone fissures of Szechwan, China, American Museum of Natural History, 1953, pp.11-12.
葛蘭階在中國追尋龍骨的歷程,無寧是引人注目的。當代古生物學家的工作經驗顯示:龍骨,這種在中國長時間被當作藥材的古脊椎動物化石,並非是舉目盡見、俯拾皆是的物類。它們原本都深埋地中,只有在埋藏環境發生變化時,才能夠為人所知覺。換言之,地中龍骨能否成為研究室裡的古脊椎動物化石?「識者」的存在是極為關鍵的要素。而在葛蘭階這個案例裡,知曉地中骨殖所產區域,及其藥用價值的中藥舖的業者與村民,就是所謂的「識者」。
龍骨何所產?古今都非常識。在供需的環節裡,醫療資訊的掌握與否,又往往決定著化石能否成為龍骨。史鑑在明憲宗成化廿一年(1485)所撰寫的〈龍墳志〉一文,就是一個十分鮮明的例證:在秀水的復禮鄉,田土裡偶然掘出的骨殖,農夫們既不識是何物?也不曉其用途?反倒是一位漁人,知道這是可作藥材的龍骨,不僅將之賣給蘇州的藥肆,亦且還形成了常態性的穩定產銷關係。
古代龍骨的發掘,大概頗有賴於民間的「識者」。彼輩一方面知曉龍骨在醫療活動裡的價值,二方面又握有關於這種藥材的專門採集知識,於是乃成為產銷關係裡的樞紐。史料顯示,這類人士不僅明代有之,在北宋時期亦有其活動足跡,黃休復(生卒年未詳,1001年仍在世)筆下的那位「鬻龍骨叟」,就是一位11世紀在四川省「龍泉山脈」採掘龍骨的專業採藥人。他不但對所鬻龍骨的類別、成色知之甚詳,且還能夠細數產地的自然地貌,而其所謂的「山阜岡岫之間,磎洞土穴之内」等語,又儘可以與前述當代古脊椎動物學家所提供的工作經驗相對榫。
古代龍骨採掘者的專業知識無寧是多元的。例如,哪種品類的龍骨效果較好的認知,最先或許是源起自診療者的臨床經驗,之後才流向產地的那一方,並成為彼輩的採掘指標。又比方說,歷代本草中某些關於龍骨產地訊息,則很可能原本就是直接得自於生產端的實際經驗。例如出現在本草中有關龍骨出於「大水所過處」與「山澗大水中」的記載,就尤有當代的個案可資參佐。像是1924年桑志華(Emile Licent,1876–1952)在「泥河灣遺址群」所獲得的第一塊「長骨化石」,就是在大雨過後溪水暴漲的「白草溝」中撈取的。
1954年,裴文中的田野調查顯示,在中國各地的中藥行中,龍骨分南北兩路貨。其中,北路貨多為山西保德所產,色黑紅者多為榆社所產;而南路貨則來自於川、黔、湘、桂、滇、粵諸省山洞中,色多潔白。裴氏的報導是極具價值的,他說明了在龍骨的產銷文化裡,似乎還存在著關乎地方特產的地理性指涉。換言之,某些地區的龍骨生產,很可能還有其悠遠的歷史可尋。
就現存的方志資料看來,近代及其之前的中國龍骨生產,山西省無疑是最突出的。在這個古稱晉地,中世目之為河東的地區,龍骨不僅常見於方志記錄中的「土產·藥屬」,有些甚至還具有向朝廷進獻的「土貢」身份。事實上,山西的龍骨生產,同時也為這種藥材在中國的供銷史,揭露了許多具體而微的觀察面向。例如,蒲坂在唐宋時期雖然盛產龍骨,但到了清代卻是「絕不聞」。這就說明古代脊椎動物化石其實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它必然會有挖掘告罄的一天。又如,榆社這個地方在裴文中的田調裡,乃是山西省龍骨的主要產地,但在歷代文本中卻未見提及。這樣的現象一方面當然可以理解為該地本無地志的編纂,但「晚新開發」同樣也是另一種可能性。
古人採掘龍骨的歷史,既是藥材的生產史,也是產地的興衰史。不過,層出不窮的產地,區分多樣的成色,最多也只能說明藥用上的普遍性,它們其實都與龍骨的物質屬性無涉。關於此,龍骨產銷史裡的「識者」尤是明證。彼輩所掌握的專門知識,若非何所產?便是何所良?他們當然也能言說何所由,但那種「龍蛻骨」的認知,卻又時常引發博物之士的思辯困境。值得注意的是,認知常自有其攀援的思想傳統,而對一種側重功用或效果的行為文化來說,取源於既有思辨素材的物性認識,通常也只具有疏證的價值,它終究無法左右實用的行為。然而,一旦傳統經歷衝擊與重整,舊認知就會變得格外重要,它的對與錯,有時甚至會危及既有行為與文化傳統的正當性,而龍骨則正是其例。
三、「生不可得見」的「有形之物」
龍這種生物的真實性,明季來華傳教的耶穌會神父艾儒略(Giulio Alenio,1852–1649),曾與他的生員信徒李九標(字其香,生卒年約在1598–1647之間)有過一番問對。艾儒略顯然並不認為中國的龍是一種真實存在的生物,更不認同「龍能行雨」的傳說為真實。他提醒李九標,觀察事物時的「眼見為憑」,很可能面臨著認知上的風險,更遑論見都沒見過的「信以為真」。
「未曾親見」,其實是中國龍文化裡的一個引人注目的現象。絕大多數的人,都只在傳說中接收到那鑿鑿之言所傳遞的訊息,但真正的目擊者卻是少之又少。另外一方面,與龍相關的神異傳說,也展現出類同於其它事物傳說一般的層累特徵。事實上,以往中國的有識之士,也未必全都囿於龍之神異而毫無質疑,像是東漢王充(27–97)的〈龍虛篇〉,又或是近代章太炎(1869–1936)的〈說龍〉就都是其類。不過,縱然是建構在實證邏輯的論述,通常也很難改易廣大群眾得之於傳說的既定認知。王充就曾經慨歎,「俗人智淺,好奇之性,無實可之心」與「世儒拘俗人之議」是導致與龍相關的神異傳說歷久不衰的主因。而就在民國十三年(1924)章太炎撰文力證龍其實是鱷魚的前後,天津南運河邊的「大王廟」還在洪水甫退之際,大唱酬神野台戲以供奉名為「西昆將軍」的龍神。根據當時身臨其事的唐魯孫(1908–1985)回憶,所謂的神龍「敢情是二尺多長,比姆指略粗的一條碧綠帶青的小蛇」。
古代傳說中身形樣貌變幻無方的龍,很可能會擴張現實中人們對於龍的認知空間。在這樣的理路中,「無實可之心」的「智淺俗人」會將那些掘地而得之,但卻又未明其為當世何物的骨殖視之為龍骨,似乎也是一種合理的聯想。值得注意的是,在先秦以迄漢魏六朝之間所存在的龍傳說中,龍還是會死的。例如,《左傳》裡就記載了「御龍氏」偷偷將「死龍」製作成肉醬,並敬奉給孔甲食用的傳說;而《漢書》與《華陽國志》中,也分別有「龍墮死」與「龍死」的記載。就這些點看來,漢魏之間的藥學家們,之所以會在《本經》「龍骨」條文下另又別錄「生晉地川谷及太山岩水岸土穴中死龍處」的字樣,或許也是基於當時與龍相關的傳說所致。
如果說形貌未拘一格,以及生命有時而終的龍之傳說,會是引發人們將地中莫明骨殖認知為死龍遺骨的濫殤。那麼,在屬於龍的傳說裡,其實還存在著更多與之相悖的元素。例如,在東晉道教宗師葛洪(284–363)的《神仙傳》裡,就有能夠「駕龍乘雲上造太堦」的仙人,而這種登仙的意象,其實還可以再上溯至先秦兩漢時期的神仙信仰中。然而,總是與仙人並存的龍,原本理應是具有神異素質的靈物,現在不僅會死,而且還死有遺骨,則任誰都難免疑惑之感。陶弘景就是其例。在《本草經集注》裡,這位自幼熟讀葛洪《神仙傳》的南朝道教宗師對龍骨的注記是:「皆是龍蛻,非實死也」。
物性不變,是六朝道徒將龍骨釋之為龍蛻的用意。在這樣的脈絡裡,龍骨不是遺骨,只是看起來像遺骨的龍蛻,龍則還是龍。值得注意的是,如斯認知,在陶弘景之後的數百年間,還得到了許多道流的承繼。像是北宋時期的道士洞元子,甚且還將龍的蛻骨歷程劃分為好幾個階段
現實裡被誤認的骨殖,傳說中伴隨仙人的神物,企求轉換生命型態的古代道侶依違於龍的死生之間,最後創造了蛻骨之說來為之疏通。這套認知理路不易打破,就連北宋時期那位博雅蘇頌(1020–1101),都在他的《本草圖經》裡採信了這樣的看法。要知道,蘇頌之編纂《圖經》,在各藥物產地是設有「識別人」的。而如果連這樣一部嚴謹的著作,都在龍骨條文下注記了「龍蛻骨」的字樣,那麼蛻骨之說或許就不僅限於道流而已,它很可能已然成為一種普遍性的認知。
就現存的本草文本看來,龍骨為龍蛻的藥學認知,大概在宋代之後就已然確立。自是以迄清代,諸家藥學專著在述及龍骨之時,基本都採用的是這套說辭。當然,存疑者也不是沒有;然而,疑惑的理路往往並不足以推翻既有的認知。在此,寇宗奭的議論尤其值得提出討論,在《本草衍義》裡,這位在北宋政和六年(1116)擔任過「收買藥材所辨驗藥材」職務的藥學家如是說道:
諸家之說,紛然不一,既不能指定,終是臆度。西京穎陽縣民家,忽崖壞,得龍骨一副,肢體頭角悉具,不知其蛻也?其斃也?若謂蛻斃,則是有形之物,而又生不可得見,死方可見;謂其化也,則其形獨不能化。然《西域記》中所說甚詳,但未敢據憑。萬物所稟各異,造化不可盡知,莫可得而詳矣。孔子曰∶「君子有所不知,蓋闕如也」。妄亂穿鑿,恐誤後學。
從「蛻斃」合併的行文來推斷,寇宗奭對於龍會不會死?龍骨是不是只是龍蛻?其實一點興趣也沒有。在他的認知裡,不論蛻或是斃,在留下骨殖之前,都應該是可以被目擊的物類,但卻又從未有人覩見;而像唐代玄奘在《大唐西域記》裡所記錄的化為人形的龍女傳說,則又神奇的令人難以置信。寇氏於是選擇回歸先秦君子對待未知事物的態度—存而不論。
圖片來源:陳元朋〈「生不可得見」的「有形之物」——中藥材龍骨的認知變遷與使用歷史〉刊登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八十八本第三分。
在近代以前具有博物屬性的本草藥學專書裡,上述懷疑論者的看法或許只有思辯上的意義。因為,在很長一段時間裡,本應傳達各種藥物真實形貌的藥圖,發揮的卻是強化「龍∕龍骨」關聯認知的作用。可以看到的是,在兩宋時期的相互有傳承關係的《本草圖經》、《證類本草》與《紹興本草》中,龍骨的藥圖基本上反映的是骨骼的形態,而這或許又與蘇頌在編纂《本草圖經》時恪求產地必須呈送藥物標本至京師以備圖繪的做法有關。然而,當時間進入明代以後,龍的形象則開始在各種本草著作的龍骨藥圖裡現身。除了陳嘉謨(1486–1570)的《本草蒙筌》仍然採用的是宋代的骨骼藥圖外,其餘則或是將骨骼藥圖與龍圖併陳,或是僅以龍圖附列於龍骨的本草記述項下。至於清光緒年間重刻的《本草綱目》,雖然與該書在明代的「江西初刻本」同樣採用了骨骼藥圖與龍圖同列的模式,但這個本子卻又別出新裁地將「龍頭骨骼」也刻畫在藥圖之中,而在民國時期所出版的兩部「增批」、「增註」清代《本草備要》與《本草從新》的文本裡,都還可以覘見這種龍骨藥圖形式的影響力。事實上,圖繪「龍頭骨骼」的做法,其實也非清光緒年間《本草綱目》重刊本之所獨創,因為早在清初刊行的《本草匯言》裡,同樣的形象就已然側身在那幅描繪龍骨產出山谷的藥圖之旁了。
不論對與錯,本草所涉及的認知,在性質上終究還是實證的。然而,問題也正在於此。以實證以徵虛擬,就算是在文字疏證上可以通說,也未見得就真的是確鑿無誤,更何況這實證與虛擬間被認定存在的因果關係,很可能本身就有待商榷。就這一點看來,作為古代博物知識來源之一的本草,即使將其知識傳統裡所認知的龍骨知識傳遞到其它藥學之外人士的身上,也未必能夠導引出更為近實的認知內涵。例如蔡清(1453–1580),這位在清雍正二年入祀孔廟,被尊稱為先儒的明代理學家,就曾在一篇名為〈題畫龍〉文章中,展露過這種認知障蔽的由來。蔡清之談龍,從《易經.乾卦》以論龍「伸縮變化」的機制,但取汲反證,則不能捨本草之龍骨而它求。他說龍雖靈,但神卻微,因此會形重墮地而為骨殖,其實亦不過禽獸之類。蔡氏的看法,大概是近代以前,中國有關龍之認知的最激進意見了。他的結論並非來自於抽象的推衍,而是得自於「山谷中往往有死龍骨」的實證事類。然而,他終究無法再進一步以躋於真實的關鍵在於:博物如本草者,只能告訴蔡清龍骨是龍之遺骨,卻不能告訴他龍骨其實是許多種遠古脊椎動物所遺留的化石。
四、成為「古脊椎動物化石」的龍骨
根據今人的統計,歷代方書中所載錄的龍骨方劑有近2000首。由此觀之,龍骨在古代醫療活動中,確實是一種常用的藥材,而歷代始終不絕於書的龍骨採掘事蹟,大概也是為了供應醫者在臨床應用上的實際需求所致。龍骨的療效顯然是無庸置疑的。因此,就算部份人士對於它的來源有所不解,但也無法扼抑這種「生而不可得見」的「有形之物」在醫療上的使用頻率。然而,這一切在西方「古脊椎動物學」傳入中國後,卻有了革命性的轉變。
圖5 中國成安縣委宣傳部,〈成安小鄉村走出的全國地質先賢— 李捷〉。前排三位自左至右為翁文灏、章鴻釗、丁文江。
圖片來源:https://www.tipelse.com/article/549119.html
楊翠華與戴麗娟的研究都指出,近代「古脊椎動物學」在中國的奠基,主要是伴隨著「地質學」的傳入而形成的。自1912年,章鴻釗(1877–1951)自日本東京帝國大學獲得地質學士學位並回國主持南京中央政府的實業部地質科起,一直到1916年,丁文江、章鴻釗、翁文灝所組建的農商部的「地質調查所」,再到1926年葛利普既在地質調查所成立古生物研究室,並在北京大學地質系教授古生物學為止。西方「古脊椎動物學」大抵在20世紀的30年代開始在中國紮穩根基,而相關的研究業績,則除了河北「周口店動物群」之外、還有四川的「鹽井溝動物群」,以及雲南的「祿豐動物群」等。
圖6 1928年裴文中、王桓升、王恭睦、楊鐘健、步林、步達生、德日進、巴爾博攝於周口店。引自「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裴文中与北京人头盖骨化石〉。
圖片來源:http://www.shac.net.cn/mgcq/mgmr/201412/t20141209_2489.html
不過,在清末民初的中國,龍骨乃是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事實,雖然在知識階級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認同,但在庶民社會裡,它仍然被大多數人視作是藥材而被開採與使用著。總體而言,在醫療活動中使用古脊椎動物化石的道德與法律門檻,大概要到1949年之後,才開始被中國古生物學界與中國共產黨政府逐漸建構起來,而其歷程則甚是漫長多舛。
圖7 山西省人民政府,〈國務院轉發中國科學院關于保護古脊椎動物化石問題的請示報告的通知〉,《山西政報》,第10期(太原,1961,05),頁156。
藥用龍骨的開採,其實涉及的是錯綜複雜的利源問題。而事實也顯示,在國用匱乏的時代裡,禁令是儘可發布的,但完全的禁絕則或許連官方也不樂見。於是,在整個50年代裡,古脊椎生物學界的呼籲,官方的禁令,以及民間龍骨的開採,就幾乎可以用「此起彼落」來加以形容。事實上,上個世紀初期,由中國自己所養成的第一、二代古脊椎動物學家,或許還是50年代呼籲古生物化石不受藥用採掘摧殘的各種群體中,最不遺餘力的一群人。與他們相比,考量利源的中央與地方政府,在態度上就顯得官式樣板,而經由臨床使用而開創需求空間的中醫藥界則反應更幾近於默然。事實上,當時中醫藥界的消極態度是可以理解的。龍骨本來就是傳統醫療活動裡的一味常用藥材,其重要性甚至還成為特定方劑類型的骨幹,治療者當然無法立刻改易其用藥習慣。除此之外,由於1958年開始,中國開始實行「政社合一」與「集體統一經營」的「人民公社」制度,原本屬於「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藥材生產與運銷,被規劃成「衛生部藥材經營部門→地方藥材收購站→人民公社」的一條鞭制度。於是,長久以來就作為農民副業的龍骨藥用採掘,現在乃成為生產大隊的工作項目與利益來源,這就無疑是在社會制度上構築了一道阻礙禁採政策的壁壘。而在如此的政治環境下,中醫藥界縱然有心襄贊化石的保護工作,或許也得顧慮直攖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後果。
20世紀60、70年代,是中國政治與社會運動激烈開展的時期,而有關龍骨開採與保護的詳盡紀錄,基本也呈現矇眛的狀態。不過,根據許多當時參與採掘者的事後回憶,這個時期的古脊椎動物化石藥用開採,其實還是持續且普遍存在的(見於「重慶新科教頻道」所製播的科普節目《真相》,〈龍骨坡的故事〉(2010.5.17),取自「56網」:http://www.56.com/u92/v_NTE3MjI4NzM.html。搜尋日期2016.2.2。)。事實上,即使時序進入80年代後,中國共產黨的「改革開放政策」雖然確實讓十三億人中的「一部份人先富了起來」,但內陸地區農村社會的普遍性貧窮,以及經濟急速發展下所造成的重利輕法社會風氣,仍然導致了許多非法採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事例。例如,2013年發生在河南省博愛縣「六堆寓舊石器遺址」的龍骨盜採事件,就是典型的重利風氣與官場貪腐雙重作用下的產物。根據《中國文化報》的實地採訪,該遺址原是2008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五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但從2010年起,盜採龍骨的集團不但公然炸山採掘,甚至還設立崗哨禁止土著村民進入。然而,事經媒體批露後,該縣「文物部門」的負責人卻聲稱「採掘範疇不在遺址之內」,其直屬行政上級焦作市的國土資源部門則推說「只負責辦採礦證,保護區的事不歸我們管」。而當地村民則表示,每次報案之後,就會被盜採者以電話恐嚇,而公安若要來查,那麼「私採者頭一天便趕緊停了」,村民因此質疑官方執法部門與盜採者有「私通」。[1]
圖8 張瑩瑩、〈河南博愛縣私挖濫採危及舊石器遺址背後原因揭秘〉,《中國文化報》(2013.9.3),
兩圖皆取自「中國新聞網」。圖片來源:http://www.chinanews.com/cul/2013/09-03/5236781.shtml。搜尋日期2016.2.6。
總體而言,1949年以來,中國官方雖然沒有將龍骨的採掘完全視作為違法,但從50年代以來幾次〈指示〉、〈通知〉與〈暫行條例〉的法意來看,政策面的寓禁傾向還是十分清楚的。一個不爭的事實是:2000年以來,不論在實體市場裡,又或是網路虛擬交易平台上,龍骨的價格一直都維持走高上揚的趨勢,而供貨商的理由則多是:產地禁採,貨源緊張。
圖9 這類資訊,即使在2010年中國官方頒布〈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之後,依然見於各大中藥交易網站與實體藥市之中,足見龍骨的貨源只是緊縮,還並未達到斷貨的狀態。
其類例可自「中國藥材誠實通」:http://www.zyccst.com中便捷獲取(該網須用簡體字搜尋藥材盤價)。
或許是由於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官方對於龍骨藥用採掘行為的申禁表態日益明朗,中國中醫藥學界的相關發聲也變得熱絡起來。當代的龍骨生藥學研究,雖然有些只在透過化學成份及其比例的相類,來建議醫界未來應以牡蠣殼(Ostrea gigas Thunberg、Ostrea talienwhanensis Crosse、Ostrea rivularis Gould)來作為龍骨的替代品。但卻有更多的研究者,是將目標鎖定在這種化石藥材的「微量元素」(trace element)之上。許多研究都指出,龍骨的化學成份除了以碳酸鈣(CaCO3)、磷酸钙(Ca3(PO4)2)、五氧化二磷(P2O5) 、三氧化二鐵(Fe2O3)、氧化鎂(MgO)外,還包括了鋅(Zn)、銅(Cu)、鐵(Fe)、鋁(Al)、錳(Mn)、鉬(Mo)、鈷(Co)、鉻(Cr)、鎳(Ni) 、硒(Se)、鉛(Pb)、砷(As)、汞(Hg)、釷(Th)、鈾(U)等十多種「微量元素」。[2]
圖10 楊連菊,〈不同產地龍骨中無機元素的含量測定〉,《中國中藥雜誌》,第16卷第9期(北京,1991,05)頁522–523。
圖11 趙中杰,〈龍骨和龍齒中鈾、釷的含量測定〉,《中藥材》,第13卷第1期(廣州,1990,01),頁33–35。
早在1952年,賈蘭坡就曾經提出警告,指出古脊椎動物化石乃是生物骨骼埋藏在地層裡,經過長久的年代,骨骼本身所含的有機質被它周圍所接觸的礦物質替代所形成的。因此,假若周圍含有有毒元素或化合物,那麼化石本身也就帶有毒素,隨便服用是非常危險的。[3]賈氏當初的警語,被冷落了三十年,終於在80年代開始得到了現代生藥學的證實。許多中國中醫藥研究者都在他們的分析中指出,龍骨中所含有的「微量元素」,有些對人體或許無害,且可能是藥效的來源,但像是釷(Th)、鈾(U)這樣的元素,倘若含量過高,就必定會對人體產生嚴重的危害。例如,北京中醫學院的趙中杰在以鈾分析儀檢驗39個中國龍骨產地的化石標本後就發現,產自甘肅省、山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的7個龍骨樣本,鈾元素的含量甚至已達到「鈾礦」的等級。[4]中國中醫研究院中藥研究所楊連菊的研究也指出,陜西省府谷縣所產龍骨的錳(Mn)、鉛(Pb)含量,以及甘肅省靈台縣所產龍骨的砷(As)、汞(Hg),均「大大超過」人體所能負荷的重金屬安全範圍,值得警惕。[5]而任職於浙江省衢州市藥品檢驗所的富同義則指出,由於龍骨的來源複雜,「化學成份」與「藥理作用」關係不明,臨床上的「主觀期待」是來自於傳統醫學典籍的記錄,但「醫生和調劑人員誰也不知道用的是什麼東西」、「治療效果根本無法估計」。
圖12 賈蘭坡,〈由挖龍骨作副業生產談起〉,《科學大眾》,第12期(南京,1952,12),頁388–389。
就物性賦予的歷史變遷而言,20世紀初期,龍骨的第一個有別於傳統認知的身份是古脊椎動物化石,而這種常用藥材的社會文化承負也於焉展開。整個50年代,龍骨的物性身份是分歧的。在古生物學界,它就是化石,就是生物構成元素與地質環境替換作用下的產物。在民間與中醫藥界,它則是藥材,而傳統醫學認知裡的作用,則使它仍然保持了自古以來的交換價值。至於官方,則是依違兩端,他們既承認龍骨的化石物性,又不想否認龍骨的中醫藥物性。此後,隨著時間的遞移,龍骨的古脊椎動物化石身份日益增強,就連官方也透過「國土資源」的認定,意欲棄守這種藥材既有的傳統藥學物性。而最後表態的,則是80年代以來的傳統中醫藥學界,他們一方面透過物性的比對,謀求龍骨的替代品;二方面又透過生藥學研究,徹底解構龍骨的組成元素,並從而指出龍骨不利人體健康的物性。只是,這個最後由中國中醫學界所賦予龍骨的物性,卻不是傳統中醫古典所申說的物性,而是那些臚列在西方化學元素表上的「微量元素」。
五、結論
龍骨的物性變遷史,講說的其實就是部「昨是今非」的醫療文化史。在這個關乎物質屬性的命題裡,是非與否,端看認知為何。值得一提的是,在物質研究的場域裡,認知往往是複數存在的,不同的認知又總會共伴座落在特定對象之上。關於此,龍骨又恰是顯例。近代以前,醫療認知之外,別有龍的認知;近代以降,則越見傳統醫學、西方醫學、古脊椎動物學,乃至於官方利源考量等各方認知的角力與互動。孰是孰非?定論其實不由龍骨,社會文化的大風土才是取決之要。
這篇短文刪節於〈「生不可得見」的「有形之物」—中藥材龍骨的認知變遷與使用歷史〉(《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8本第3份)。原文初稿完成於2015年9月,為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主題計畫「醫學的物質文化–歷史的考察」所轄子計畫「龍骨的社會生命史」之研究論文。2016年5月完成第一次修訂稿,2016年12月定稿。
註腳
[1]張瑩瑩、〈河南博愛縣私挖濫採危及舊石器遺址背後原因揭秘〉,《中國文化報》(2013.9.3),取自「中國新聞網」:http://www.chinanews.com/cul/2013/09-03/5236781.shtml。搜尋日期2016.2.6。
[2]趙中杰,〈礦物藥中的微量元素〉,《中藥通報》,第12卷第3期(北京,1987,04),頁41–43。毛維倫,〈煆制龍骨鈣及其微量元素分析〉,《中國中藥雜誌》,第14卷第12期(北京,1989,06),頁21–23。黃寅墨,〈龍骨、龍齒、花蕊石微量元素及藥理作用比較〉,《中成藥》,第12卷第6期(上海,1990,06),頁31。李光華,〈淺談龍骨的基本成分與炮製〉,《遼寧中醫雜志》,第28卷第6期(瀋陽,2001,06),頁372。
[3]賈蘭坡,〈由挖龍骨作副業生產談起〉,頁388–389。又可參見薛顯英,〈淺議化石、礦物藥與環境地質的關係〉,《化工礦產地質》,第28卷第3期(涿州,2006,09),頁159–161。
[4]趙中杰,〈龍骨和龍齒中鈾、釷的含量測定〉,《中藥材》,第13卷第1期(廣州,1990,01),頁33–35。
[5]楊連菊,〈不同產地龍骨中無機元素的含量測定〉,《中國中藥雜誌》,第16卷第9期(北京,1991,05)頁522–523。
參考資料
〈「生不可得見」的「有形之物」—中藥材龍骨的認知變遷與使用歷史〉(《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8本第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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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元朋/龍骨小史
引自歷史學柑仔店( https://kamatiam.org/龍骨小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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