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平一(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
在漁業史的書寫上,1945至1950年間常被稱為「復員期」。揆諸當時的情形,臺灣漁業不過苟延殘喘而已。二戰末期日人大量徵調動力漁船,這些船隻在日人撤走後,未能立即補充。其次,戰時各種漁港設施被破壞,港灣淤淺,其他硬體設備如製冰場等亦受創匪淺,再加上戰後初期漁用重油不足、國共戰事、臺灣內部之擾攘不安和通貨膨脹等諸多因素,很難期待漁業部門有新的進展。1949年5月20日起,臺灣實施戒嚴;年底,國府敗退來臺,對臺灣漁業更是雪上加霜。臺灣漁業納入軍事管理的戒嚴體制,具體表現在漁業的人事行政和漁民的生計上。
軍事單位介入漁業,軍人把持了漁業行政。戰後初期,臺灣的水產行政由臺灣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的水產科總其事。臺灣省政府成立後,農林處改為廳,水產科仍隸屬之;1951年水產科升格為「漁業管理處」主管「全省」的漁業行政。雖然當時國府只佔有臺澎金馬,但仍在臺維持國、省的區分。因此,在經濟部內設有農林司,主管「全國」的漁業行政,下轄「漁業善後物資管理處」與「臺灣漁業增產委員會」。1958年,漁業管理處獨立編制;1965年,又改為「漁業局」仍隸農林廳下。當時農林司辦理漁業行政者只有二、三人,實際上是個空衙門,「全國」漁業行政事務實乃「省屬」的漁業局在辦理。漁業管理處的首兩任處長陳保泰(?-1980)與劉永愨處長皆非漁業專家。陳保泰曾任雲南省圖書雜誌審查處處長,1955年任台灣省陽明山管理局局長時曾涉貪瀆案,後調派漁業管理處處長,最後成為派任的高雄市長,但任期都只有半年左右。劉永愨曾任貴州垻縣縣長、第四戰區軍法處長,在漁業管理處達十年之久。據陳同白和楊基銓,兩人都是相當猜忌之人。漁業管理處第三任處長及漁業局的第一任局長劉國憲到漁業局的第二任局長姚道義皆是軍方出身,二人合掌臺灣最重要的漁業行政機構長達二十年。一直要到1982年以後,漁業行政才從軍人的身影背後走出來,而那時臺灣的政治氣氛已開始轉變了。
在日本人離開以後,臺灣漁業中稍有資力者也在一波波的漁會和省漁聯會的成立中替補了原來日人的角色。在這一場填補權力真空的過程中,臺灣漁業界的菁英有過相當激烈的競爭。例如1950年,省漁會及漁業合作社合併,便有一群基隆市漁民代表登報指控後來影響基隆市漁會發展甚深的謝石角運用非法手段產生會員代表。雖然這場角力戰由謝石角獲勝,其中是非,今已難斷。但這顯示了日人撤出臺灣後,水產界權力重組的過程中,不但是從中國來的人士,即使原來臺灣水產界的菁英,莫不盡力在新的水產權力結構中取得一席之地。有趣的是,上文所提及的大陸人士如陳保泰與劉永愨重點在爭取行政體系的位置,而臺灣原來的水產界人士則重在爭取漁會等民間組織的領導權,具體而微地體現了戰後臺灣權力依著省籍界線的結構性權力分配方式。
圖一:1950年代基隆漁會人頭會員與操縱選舉爭議
來源:台灣新生報1950.08.20_04版
圖二:1970年仍任基隆市漁會理市長的謝石角 (應為1971年)
國史館檔案,〈駐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軍事參謀團中國代表團轉呈蔣經國有關海外保衛釣魚臺領土運動之剪報及聯合雜誌社發行之釣魚臺事件〉
原證詞見:丘宏達,〈關於釣魚台主權爭端之史實的一封信〉https://senkaku.blog.jp/archives/27298006.html 2025.01.08檢索
戒嚴體制如何影響漁民的生計﹖當時軍方規定捕撈不得超過北緯26度30分以北,臺灣海峽中線以西,近海漁業因而漁場縮小。其次,還有不少從上海、山東和福建拖網漁船隨著國府撤退來臺。在漁場縮小,漁船增加的情況下,漁民間的資源競爭加劇。為防止漁源枯竭,在1949年乃有限制拖網漁船數之舉。不過,這一限制只有兩年。隨著後來四年經濟計劃的施行,乃取銷拖網漁船數的限制。
另外,在1949年開始成立漁民動員委員會,領導者都是當地水產界的菁英。在動委會中,「凡屬本港漁民,均須入會,倘不加入,應行強制入會(由警察局協助加以督促),刻限各漁民于十日內,會申報加入,以資編組,否則嗣後難以出海捕漁,事關漁業生產問題與漁民團結力量,布各漁戶幸勿自誤。」漁民動員委員會以警察的力量強制性地將漁民納入戒嚴動員體系。再者,軍警單位在漁民生活中所扮演重要的角色。在1950年涉入調查漁民生活情況的單位有保安處、防衛司令部、警務處、社會處、農林廳合組漁業視導。在海洋作業的漁民被納入管制,「船舶漁船進出港口均應經過檢查,並且各漁船將實行聯保制。」由警備總部管制漁船的出入,漁民成為戒嚴體制被動員的一環。對此,有漁民直斥為「刁難百姓,妨礙生產」。水產界人士亦評論道:
台灣漁業行政主權,實際上是置於軍方管理之下的。保防、民防十分重視。軍方另有漁事組織在指導各地漁會業務。漁船的組訓;報務管理;進出港安全檢查,皆由軍方主持。……行政主管多出自軍籍人員,甚至水產學術研究機構,中國水產協會的理事長也由曾任陸軍經理部長的人員-陳良將軍出任,海洋學院初代院長由軍方電子專家李昌來將軍籌辦。同時代漁業專家即在紅色、白色恐怖的陰影下默默為漁業的現代化奉獻而已。
在保防的考量下,曾發生像簡點船長一樣的案子,根據他的口述:
民國四十七年左右,我在東引島附近捕魚時,通常我們都是十幾友好艘船隻在附近作業,互相通知照應。當時我為了安全起見,特別選在所有作業船的後面海域,心想如果中國的砲艇出來掠人,前面作業的船隻會先有動靜。沒想到這個最安全的地方,卻是最危險的地方。當天晚上沿海的中共砲艇一出海,就掠住我的船。附近作業的船隻都不知情,到返航時沒看到我的蹤跡,以為我的船沉沒,但卻又找不到機具,後來才知到我被掠走了。我被中共掠去十一天,回到台灣卻以思想有問題為由,被判感化三年。三年出獄後,還被禁止出海十年,後來我不斷陳情,才改為三年。
日治末期,簡點曾在日人所辦理的漁業訓練中,表現傑出。戰後卻只因不慎為中共砲艇所掠,回台後坐了三年牢。在軍事管制之下,漁民除了要擔心經濟上的騷擾外,尚須顧慮捕魚時的政治風險,戒嚴對漁民生活的干擾可見一斑。
不過,即使在戒嚴體制下,漁民仍需拼著老命找生路。他們除了繼續以小型老舊的漁船作業外,也試著開發新魚場,例如宜蘭地區的漁民去「拼無人島」(即釣漁台);拖網漁業之往南方發展,使高雄成為最重要的基地。另外,在時局不佳時,漁民總是發揮其亦商亦漁的角色,走私貿易,便成了戰後初期漁民經常從事的生意。即便如此,漁民的生活仍然艱辛。據一份在1950年初的報導,當時臺灣漁民包括撈漁者及養殖業者約有專業漁民7460人,兼業漁民70350人,動力漁船未滿20噸者有1137艘,滿20噸者只有235艘,木船6105艘,竹筏13414艘;這樣的漁船動力分佈只能在沿海作業。其中較大型的船隻又多屬國家所有,小型漁船產量有限,大多僅供糊口,只有養殖業的情況稍佳。從戰後直到1953年前,沿岸漁業的產量佔臺灣四大漁業之首,且當時船隻以漁筏和10噸級以下的動力漁船為主,可以看出當時臺灣漁業大致上以沿岸、小型、小資本、傳統的漁業為主。雖然有公營、資本較大之漁業公司,但其漁產除有一部分為提供軍魚之用,對於整個漁業之振興,並無太大的幫助。
在這樣的情況下,漁民處於貧窮邊緣,尤其是漁業勞工,生活更是清苦。當時沿岸與遠洋漁業勞資分配比例為資方得十分之七、八;勞方得十分之三、四(疑當作二、三);且資方是先扣回成本後才分配利潤;非漁期資方不付勞方薪資。至於小型動力漁船與無動力漁船,資方得十分之六、五,勞工得十分之四、五。船筏由資方負擔,漁工則自帶漁具。費用依實支平均分擔,利益亦然。至於養殖業則多數勞工支月薪;或資方出成本及魚塭,由勞方照顧魚塭,漁產則以七三、八二或六四分配。
除了資金短缺,產銷亦是問題。當時漁市中漁蟲橫行,「承銷商與公司雇用之拍賣人互相勾結,而有力的承銷商在魚市場交易相當霸道,他們看中的魚貨,可以不讓別人買去。」使得漁民生活更加窮困。「一隻魚從生產到消費的整個過程中,一條魚從漁民輾轉到消費者手中,在生產地,要經過市場、承銷人、零售商三次的剝削。消費地,要再加上銷售市場身及其承銷人的利潤,共有五次的剝削。如果再加上拍賣人與承銷人的相互勾結,則漁民很可能受到低價出的額外損失。」而使得「捕漁人兒世世窮」。雖然國府盡力改革漁市,以降低中間剝削,但最大的臺北中央漁市等似乎改革的效果並不佳,以致後來必須以半強制的方式將之解散。在漁業技術、資金和設備皆缺乏的情況下,有人甚至建議與日本進行漁業合作,利用日人之技術和戰後日人漁船過剩的情形,利用其人員、技術和設備來改善臺灣的漁業。但在這個提議未實現前,美援進入臺灣,為需要較大資金的臺灣遠洋和近海漁業提供了發展的契機。
參考資料:
《臺灣新生報》(1949/5/24)、(1949/11/14)、(1950/1/28)、(1950/2/4)、(1950/5/4)、 (1950/8/20)。
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編印,《臺灣漁業運用美援成果檢討》(臺北: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1966)。
宜蘭縣立文化中心,〈日治時期之漁業耆老座談會〉《宜蘭耆老談日治下的產業》(宜蘭:宜蘭縣立文化中心,1998),頁71-92。
袁昌賢〈序:漁業現代化的過去與將來〉收入:賴春福,《新水產概論(漁業,這一行業)》(基隆:水產出版社,1995)。
陳同白,〈臺灣之漁業概況〉收入: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漁業之研究》(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74)。
楊基銓,《前途遠大的臺灣漁業》(臺北:經濟部臺灣漁業增產委員會,1955)。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機關志》(台北:臺灣省漁業局,1998)。
簡點船長口述訪問,199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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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平一/冏:臺灣漁業的1949
引自歷史學柑仔店(https://kamatiam.org/冏臺灣漁業的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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