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韓國在12月3日深夜到4日清晨間短暫戒嚴。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的社群網站帳號發表了一則意見。這則意見被分屬不同政治立場的閱聽者解讀為支持戒嚴,並且被發文帳號刪除。

距今5年前,筆者有幸曾在國家人權博物館發行的《向光》雜誌上發表了一篇短文,分享筆者關於如何敘述戒嚴經驗的一些想法。[1]近日的新聞報導與輿論中出現了一些不約而同的共鳴。[2]越來越多人知道,隨著「台灣」定義不同,「戒嚴」會指涉不同的起迄時間,與不同的生活經驗。相對於此,可能在韓國事件以前,很多人會以為,「戒嚴時代」已經結束,戒嚴法應該早就不存在了。若非戒嚴法修正在立法院成為話題,恐怕很少人知道,戒嚴法不但仍然有效,內容更是從1949年1月以來始終如一。

筆者想要冷飯熱炒的原因,是希望提醒:戒嚴一種工具,是由法律組織起來的國家(請理解為治理體制)這個政治形式特有的工具。戒嚴這個工具的威力與其危害是一體兩面,端視一個社會是否懂得安全正確的使用方式。戒嚴造成傷害甚至災難,問題可能出在戒嚴,或是出在使用它的體制。就如同台灣的名產交通事故一樣,問題有時出在車輛或道路的缺陷,有時則是出在駕駛身上。

因此,筆者建議,使用「戒嚴時代」指稱中華民國政權的威權統治時期時,要意識到這僅是一種借代,也就是以偏概全。在台澎金馬的威權法律體制中,戒嚴只是一個部分,甚至是可有可無的選配項目。1949年以後台澎金馬的戒嚴,最大的錯誤在於民主控制機制失效。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架空了憲法本文,將行政權集中到總統。人民可直選的立法院與國民大會,依司法院釋字第31號不改選。由國民大會選舉的總統,就算改選也是玩假的。另一方面,戒嚴固然壓制公民的政治自由,但如筆者曾在他處提及,至少「黨禁」不在戒嚴令禁止之列,而是因為其他原因成為事實。[3]

 

「戒嚴70周年」從何說起?

 

中華民國政權目前實際統治的範圍──以下簡稱台灣──據說一度是世界上施行戒嚴時間最長的空間。最常聽到的說法,是台灣本島、澎湖、與附屬島嶼,從1949年5月20日起,到1987年7月14日深夜為止,戒嚴長達38年又56天。一直到了21世紀初,從1963年起戒嚴到2011年的敘利亞,才陸續打破了這個紀錄。

戒嚴與解嚴影響了好幾代台灣居民的生命。弔詭的是,也許正因為如此,兩者的意思單一,分別指「那一次戒嚴」,與「那一次解嚴」。「那一次」重要到了成為唯一一次。但是,從下列4個角度來看,這樣的理解都值得商榷。

 

圖1:《台灣新生報》刊登的台灣省戒嚴令。新生報似乎將「戒字第1號」誤植為「嚴字第1號」。

 

第一、戒嚴令施行的空間

 

如《戒嚴令》第1條所示,《戒嚴令》只針對當時中華民國政權所稱的台灣省。而《解嚴令》的標題與唯一一條內容則載明,解嚴的範圍是台灣地區。眼尖的讀者會注意到兩點:(一)「台灣省」與「台灣地區」是否一致?(二)屬於福建省的金門與馬祖等地狀況,似乎與台灣省有所不同。

關於第一點,由於缺乏明確的法令定義,若是根據1957年公布的《戡亂時期台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法》第3條,「台灣省」的範圍似乎比較大,相當於「台灣地區」,再加上軍隊駐守、一般民眾不能任意前往的島嶼。

至於第二點,中華民國政權下,福建省沿岸的金門、馬祖、東引、烏坵等島嶼,則最慢從1948年12月10日起,就因為《戒嚴令》,被劃定為警戒地域。1949年7月7日的《戒嚴令》,將整個福建省劃定為接戰地域。

這些島嶼在第一次有機會解嚴,是1991年5月1日動員勘亂時期終止時。可是就在同一天,金門與馬祖的防衛司令部仍然宣布了臨時戒嚴。立法院並在同年6月1日追認。金、馬等地的戒嚴狀態,表面上持續到1992年11月6日。翌日起施行的《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仍然授權軍方管制入出境。一直要到1994年5月12日深夜,這項管制才解除。

 

圖2:中國時報報導終止動員戡亂與金、馬臨時戒嚴。

 

第二、宣告戒嚴的手續是否完成,已經無可稽考

 

監察院因為謝聰敏先生等人的陳情,在2010年提出了一份調查報告。[4]根據這份報告,除了1949年5月19日的《戒嚴令》以外,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在1949年11月,也準備宣告台灣省戒嚴,並且劃入接戰地域。

然而監察院發現,這兩則《戒嚴令》,可能有手續不完備的問題。中央政府的戒嚴案,是1949年11月2日由行政院會議通過,同月22日發咨文給立法院。問題是當時的代總統李宗仁在同月20日出境,抵達香港。因此這一則《戒嚴令》,可能缺少了總統簽署公布這一道手續。相關的公文,據說也已經全部留在中國大陸了。至於1949年5月20日起實施的《戒嚴令》,固然是依據《戒嚴法》第3條關於臨時戒嚴的規定所發布的。然而同一條的第2項也要求,宣布戒嚴的軍事長官應該「迅速按級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監察院發現,行政院早在1959年,就已經注意到上述追認手續「無可稽考」。

一則《戒嚴令》可能缺了總統簽字,另一則則是不知道公文流程跑到哪裡了。兩則都欠缺完整的手續紀錄。

 

第三、戒嚴以前,已經是軍事政府統治

 

西方式法制下的戒嚴特徵,以法國《1791年7月10日法》為例,是文民組成的政府聽命於軍事長官的指揮,甚至職權的一部分或全部遭到軍隊的取代。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1949年5月20日以前,台灣、澎湖等地至少曾經有兩次處在軍事政府的統治底下。

 

圖3:法國《1791年7月10日法》。主旨與台灣現行法「要塞堡壘地帶」相近。底線為本文所加。

 

「戒嚴」不是外來語。這個詞至少在中國明代就已經出現了。《正字通》記載:「敵將至,設備曰戒嚴。敵退,弛備曰解嚴」。這個解釋以武裝戒備程度的高低,來區分戒嚴或解嚴。換句話說,戒嚴沒有特定的制度意義。

至於中華民國體制下的戒嚴法,從1912年12月16日起就沒有很大的變化。其規定的內容與日本1882(明治15)年的《戒嚴法》相當類似。而日本的《戒嚴法》,應該參考了同時代的西歐制度,讓早已存在的漢語詞彙「戒嚴」取得不同的意義。不同於1949年時施行於台灣的《戒嚴法》,並未解釋戒嚴的意義,日本《戒嚴法》(日語漢字名為「戒嚴令」,1882年第36號布告)第一條將自己定義為「戰時或事變時以軍隊(按:原文使用漢字「兵備」)警戒全國或一地方的法律」。由臨時大總統孫文公布的中華民國1912年《戒嚴法》第1條,則規定「遇有戰爭或其他非常事變,對於全國或一地方,需用兵備警戒時,大總統得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標點為本文所加)。

如前文所提及,宣告戒嚴的空間分成兩種,分別是接戰地域,與警備(1912、1926年版)或警戒地域(1934、1949年版)。接戰地域的「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警戒地域則只有「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換句話說,戒嚴的前提,是已經有非軍人負責的行政與司法制度在運作中。也就是有文民政府進行統治。

 

圖4:中華民國的第一部戒嚴法(部分)。

 

從這個意義出發,不考慮是否有宣布戒嚴的形式、以及國際法上的差異等議題的話,1895年日軍與中國辦理主權移交後入侵台灣,以及1945年10月以後,由中華民國與美國共同接管時,台灣、澎湖等地都進入了軍事政府的統治下。

1895(中光緒21、日明治28)年,中國與日本在6月2日完成台灣主權移交,6月17日,台灣總督府在台北舉行始政式。然而台灣民主國等各地武裝勢力,仍先後與日軍交戰。同年11月11日,台灣總督樺山資紀對部屬發布全島平定的訓話;18日並將這個消息回報給東京的大本營。隔年4月,台灣開始實施民政,軍事政府總共持續了8個多月。

至於1945年,中國與美國共同代表聯合(同盟)國,接管日本統治下的台、澎等地,在10月6日對台灣總督府發出關於移交工作的備忘錄,透過台灣總督府進行間接統治到25日的公開儀式為止。[5]此後由陳儀所領導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及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這兩個機關,進行直接的軍事統治。由於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以前,戰爭仍未結束。因而中國官員在台、澎等地,就如同美軍在日本本土一樣,是代表盟軍進行占領。從這個角度而言,台灣進入軍事政府統治下的時間點,可以提前至1945年10月25日或6日。

 

第四、這不是台灣、澎湖等地有史以來第一次進入戒嚴狀態

 

日本《戒嚴法》在1890年11月29日日本行憲以後,仍然繼續有效。不過,日本統治台、澎初期,日本本土的法律,除了涉及在台日本人的部分以外,原則上不直接在台灣施行。如果要在台灣施行日本本土的法律,需要額外的手續。1897(明治30)年4月16日,日本政府應台灣總督府的請求,將日本本土的戒嚴法延伸到了台灣。

雖然台灣居民與日軍的武裝衝突,從1895年12月起持續到1902年為止,然而這段期間並無正式宣布戒嚴的歷史資料。[6]台灣第一次施行《戒嚴法》,是因為日俄戰爭期間準備迎擊俄羅斯的波羅的海艦隊,而宣布從1905(明治38)年4月14日起,澎湖馬公一帶為接戰地域、實施戒嚴。5月13日,台灣本島全島與沿海,也被指定為接戰地域。5月27日至28日間,日本海軍在黃海海戰取得關鍵勝利。陸軍先遣部隊則在7月7日入侵庫頁島。台、澎兩地隨之在7月7日同一天解除戒嚴。

值得一提的是,1905年時,日本雖然在台灣實施戒嚴,但是日本統治全期,台灣的在地漢民族(本島人)從未遭到現役軍人擔任法官的法庭審判,更遑論受到軍事法院管轄。這在1905年戒嚴期間,也不例外。[7]

當時台灣總督府的制度已經初步建立,由現役將官擔任總督,行政機關的運作相當依賴武裝警察。關係到大多數漢人生活的土地調查已經完成,而原住民居住地區,仍未完全落入日本掌握。無論是否戒嚴,當時的台灣、澎湖都還在軍警主導的殖民統治下。

 

圖5:1897年台灣總督府府報公布戒嚴令施行於台灣。

 

展望

 

質疑「戒嚴70周年」的計算方式,並不是為了餖飣考證。在積極的意義上,辨明戒嚴的意義,是學習用正常國家的觀點思考的第一步。

解嚴以來,台灣社會追求民主、憲政主義、法治、與人權等價值。這些都是國家的光明面,也容易獲得支持。然而光明面的價值,伴隨著黑暗面的基礎建設。近200年來,最普及的建設方案,就是西方式「國家」 (state)。而且是作為治理體制意義、非國際法意義的國家。這個國家的重要特徵之一,如德國學者韋伯的經典說法,是壟斷正當的強制手段──不僅能強制,還要讓人認為正當。

「戒嚴」是中華民國體制實施威權統治的工具。然而稍加深究卻不難發現,這個體制在20世紀的大多數時間裡,連合法戒嚴都有困難。中華民國體制訴諸戒嚴,恰恰因為它在20世紀大多數時候是個弱國家。尤其它在中國大陸時期,成為了「失敗國家」。儘管如此,這個體制追求的仍然是「國家」,而不是任何其他的治理形式。如果輕易將戒嚴代換為意義廣泛的「威權統治」或「人權侵害」等等,恐怕將錯失真正重要的教訓。該結束的是連戒嚴本身都疑似違法的戒嚴時期。《戒嚴法》本身仍是有效法律。該反對的是20世紀中華民國政權失敗的建國方式,而不是「國家」這個重要的基礎建設。未來的台灣,還得多加把勁。

 

彩蛋

 

戒嚴法的存在是否仍有意義,是否應修正等問題,不是《歷史學柑仔店》的守備範圍。不過筆者可以提供一則政府內部討論戒嚴的傳聞,以拋磚引玉。這則傳聞是由目擊者直接向筆者與其他幾位仍健在的朋友們轉述。有興趣的朋友或許還能進一步求證。

時間要回到2003年4月,當時台灣爆發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的疫情。當時筆者正在台北市博愛路上的國防部所屬單位服役中。當時的國防部長是湯曜明先生(已故),他曾在參謀總長任內指揮921大地震的搶救工作,執行了憲政史上最近一次的緊急命令。國防部SARS防治中心曾討論到疫情惡化、台北宣布戒嚴的情境。傳聞湯部長詢問職司首都衛戍的憲兵司令余連發中將,一旦宣布戒嚴,憲兵要如何應對;司令只能立正站好,答不出來。倒是與筆者同時聽到這則傳聞的一位上司,曾服務於警備總部,立刻說出了幾項可能的任務。

無論傳聞是否能獲得證實,台灣面對的問題可能不是會不會再度戒嚴,這樣是否傷害民主。毋寧挑戰更為現實:縱使宣布戒嚴,誰還知道如何執行軍事接管?就算有人知道,有足夠的兵力可以執行嗎?但願台灣永遠不需要驗證政府是不是已經想清楚了。

 

 


註腳:

[1] 吳宗謀,〈「戒嚴70」從何說起?〉,《向光》1(2019年11月),頁8–11。

[2] 例如林冠瑜,客座評論:民進黨該道歉、台灣人該談戒嚴,德國之聲(2024年12月6日),https://p.dw.com/p/4np0S(最後閱覽:2024年12月10日)。

[3] 吳宗謀,你所不知道的黨禁,台灣法律史學會部落格(2015年6月5日),http://legalhistorytw.blogspot.com/2015/06/blog-post.html(最後閱覽:2024年12月10日)。

[4] 派查字號:0980800437;99司調40號。

[5] 蘇瑤崇,〈論戰後(1945-1947)中美共同軍事佔領臺灣的事實與問題〉,《台灣史研究》23:3(2016年9月),頁100。

[6] 藤井志津枝(傅琪貽)教授曾簡略提及,1897(明治30)年5月8日,台灣漢人居民選擇國籍的最終日(「住民去就決定日」)當天,乃木希典總督宣布了戒嚴。當天發生了陳秋菊、詹振等人攻擊大稻埕的事件。台灣總督府事後向中央政府回報時,只提到事前已經嚴加戒備,並未涉及法律意義的戒嚴。藤井志津枝,〈1904-1905年日露戦争と台湾〉,《問題與研究》37:2(2008年4-6月),頁112。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A04010037200,公文雜纂‧明治30年‧第24卷(国立公文書館),https://www.digital.archives.go.jp/das/image/M0000000000000232638(最後閱覽日:2019年8月15日)。

[7] 但傳聞1945年蘇澳漁民陳榮標等人被控間諜一案是由軍法管轄。向山寬夫,《日本統治下における台湾民族運動史》(東京:中央経済研究所,1987),頁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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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謀/一則關於戒嚴的舊文
引自歷史學柑仔店(https://kamatiam.org/一則關於戒嚴的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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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日期: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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