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納粹式宣誓?

 

無論是法律上有規定的就職宣誓或運動會宣誓,或者是法律沒有規定的宣誓,總是有人質疑台灣的宣誓動作是不是來自納粹德國或法西斯義大利。由於義大利版的法西斯主義曾經引起包括訓政時期中國的關注,這個質疑並非完全沒有根據。但是真的是如此嗎?

 

有圖有真相

 

所謂納粹禮指的是「右臂和右手伸直並垂直於胸口或稍微舉起,手心向下」。[1]按照這個描述,首先可以確定的是台灣的宣誓典禮上確實有不少類似的動作。根據官方紀錄,起碼21世紀台灣的總統們看來似乎都是如此:

 

圖1:賴清德宣誓就任總統,許宗力大法官監誓(2024年)

 

圖2:蕭美琴宣誓就任副總統,許宗力大法官監誓(2024年)

 

圖3:蔡英文宣誓就任總統,賴浩敏大法官監誓(2016年)

 

圖4:馬英九宣誓就任總統,賴浩敏大法官監誓(2012年)

 

圖5:陳水扁宣誓就任總統,翁岳生大法官監誓(2004年)(以上皆取自總統府網站)

 

甚至連保護總統、衛戍首都的憲兵也是如此:

 

圖6:各地憲兵指揮部立功宣誓(2022年)(忠貞報第3192期)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誓」是什麼?

 

發誓、立誓的行為自古就存在於許多人類社會,至今亦然。在21世紀的台灣,無論態度是否嚴肅,仍然有人將某些罕見現象的發生歸因到有人發誓,暗示兩者之間存在著超自然的中介。[2]至於政治人物、特別是在選舉期間,也偶有自己發誓、或要求對手發誓的例子。流行音樂中提到發誓、立誓或誓言的例子非常普遍。在《台灣音聲100年》資料庫中,可以發現最早在1936(昭和2)年發行的台語歌〈白夜賞月〉中,已有「今好夜景同心意,立誓期待這團圓」的歌詞。[3]《台灣流行音樂資料庫》更收有百餘首歌詞提到「誓」的歌曲──當然最常見的就是「山盟海誓」。[4]

發誓、立誓不限於在個人之間,也可能在個人對群體、以及群體彼此之間發生。1925(大正15)年在桃山清泉部落曾有泰雅族人與賽夏族人埋石立誓和解,平息雙方之間的流血衝突。也有記載顯示噶瑪蘭族、撒奇萊雅族、以及太魯閣族有埋石或疊石立誓作為和解的儀式。這些都是群體相互立誓的情形。

要定義「誓」頗有挑戰性。就漢語而言,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針對一般大眾與學生的兩個版本,將作動詞用的「誓」解釋為「以言語表明決心或約定」,作名詞用的「誓」則是「表明決心或約定的言詞」。這樣的解釋不算錯誤,但存在著改善空間。因為「誓」與其他的言詞的區別,不僅在於決心或約定的情態 (modality),也就是並不在於表達有堅定的意願或承諾,而在於伴隨著某種儀式或典禮。不在儀式或典禮中說出的話算不算誓言,是一個難題。接收這種言詞的一方可能難以判斷發話方有多認真。可能會像減肥或戒菸一樣,隨時可以下定決心,改天再付諸實踐。

百餘年前,《紐約時報》曾經先後報導過,俄亥俄州一位前州長Judson Harmon與前總統威爾遜 (Woodrow Wilson) 都「未舉行典禮」(without ceremony) 即宣誓就職。[5]若細看報導內容,會發現文中的「典禮」指的是規模比較盛大的場面,而非完全沒有特定形式。兩位首長其實都是在監誓人在場下完成宣誓。可能因為都是連任,兩人選擇從簡,僅在辦公室簽字。威爾遜總統在法律上已經就任以後,其實第二天還是參加了公開的宣誓就職典禮。

 

「誓」與「願」違

 

誓還有很多其他解釋或定義。學者胡學丞觀察台灣漢人社會中的立誓行為,將立誓定義為「以言詞自我約束之舉,包括了儀式及其背後之意識型態兩個層面」,並歸納出9種,包括了「咒詛、結盟、宗教組織之誓願、公職宣誓、民間財產書契之誓、軍誓、效忠宣誓、婚誓以及改過自新之誓」,前4種較為常見。[6]這個定義提到的「意識型態」強調的是規範、準則意義的「理」,也就是「誓詞中所呈現或隱含之社會或組織的價值準則」,而這個「理」在具體例證中的共通點是「信」,亦即可以信任立誓者「未違或不違誓言」。[7]若加以改寫,可以說「誓」是由某一個儀式表達立誓者未來做或不做什麼的行動。

這個定義可加以討論之處之一是無法區分誓與願。當然這可能是上文作者有意的選擇。這一點可以從作者的英語表達方式看出來。他選擇的主題是“vow”,但研究範圍及於“oath”。[8]相較於此,同樣在漢語的語境下,聖嚴法師同意誓與願、發誓與許願有相通之處,但主張要加以區別。根據他的看法,誓與願都是「一種希望、一種承諾」,而且兩字有時會連用,例如中國隋朝時一位慧思禪師著有《發(或立)誓願文》。儘管如此,聖嚴法師認為誓與願的差異在於誓的內容可能為善或惡,但是願的內容必為善,而不能是惡。[9]

 

誓與願、道德與法律

 

基督教文化中也有誓、願之分。區分最初來自《聖經》中對兩者的不同記載,後來則受到現實的影響。今日的《天主教法典》仍然區分許願(第1191條至第1198條)與宣誓(第1199條至第1204條)。許願被定義為「向天主慎重而自由地做的承諾」(第1199條第1項)。宣誓則沒有正面的定義。

類似佛教的看法,基督教文化的願必是為了「善事」(第1199條第1項)或「事功」(第1197條)。由於是對上帝所做的承諾,願被界定為道德性質,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發願,但是發了願就要還願(履行),反悔會成為宗教上的罪。法國Chartres的主教Ivo (Yves de Chartres, 1040–1115) 在11世紀末時提出的說法,願可能是「建議 (admonitio) 或讓步 (remissio)」。例如入修會為會士是建議性質的願,讓人把自己提升到更高境界。是否要去修會是自由選擇,但既然為僧就要許願貞潔、貧窮、服從。結婚則是讓步性質的願,因為無人負守貞、禁慾的義務,而當時西方教會仍把結婚看作是不得已的解決方案,用來排解淫慾。若是對淫慾退讓而結婚,就必須遵守婚姻的要求,不能離婚或通姦。值得強調的是,基督教文化下把伴侶結婚的承諾看作許願,而非發誓。也因此結婚被歸類於七聖事 (sacrament) 之一(天主教法典第1055條以下)。

相較於此,基督教文化對發誓的態度,可以粗略地說是不鼓勵但承認其需要,所以嚴加規定。一方面〈新約〉的福音書中有禁止發誓的明文。[10]但另一方面,中世紀西歐的社會現實卻是發誓如家常便飯。在兩者的緊張關係中,教會法採取了較為折衷的態度。11世紀末起以來的中世紀教會法與經院哲學不認為發誓是對上帝的承諾,而是以上帝為見證或保證人,或是在不提及上帝時,同意以受詛咒為違背誓言的後果。受到同時代文法學研究的影響,這兩種誓又被分別稱為「許諾誓」 (promissory oath) 與宣稱誓 (assertatory oath)。借用文法學的分類,可以幫助人們區分誓與願:許諾誓與許願都是關於未來,而宣稱誓則是關係到現在與過去。具體來說,許諾誓被用在擔任某一項職務以前(例如天主教法典第380條、542條、1283條、1454條、1455條、1471條),許諾的內容包括了效忠、守法、保守秘密等。而宣稱誓則是用在訴訟中的證人,必要時甚至是用在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例如天主教法典第1532條、1562條),宣稱的內容則是陳述與事實相符。

 

可大可小的就職宣誓

 

各種就職前的宣誓是一種許諾誓。的確就職宣誓不是西歐基督教文化的特色,因為清代中國也有這樣的行為。不過在清代中國,上任前宣誓並非正式制度,而是部分官員自主的行為。[11]在西歐則是牽涉政治、經濟、文化場域中的團體如何成立的根本問題。一個人成為團體的成員,會取得新的身分,也就是一整套的權利、義務、與地位。因此官員就職與加入團體時的宣誓,是承諾未來在不同身分內的態度與行為。

不僅中世紀西歐的封建領主與附庸,會在委身式 (commendation) 中宣誓效忠,各地的自治城市、各種行會團體、大學、傳說中在1307年成立的老瑞士邦聯,甚至是知名的跨域商業團體漢薩同盟,他們都是靠成員宣誓而成立的。這種以宣誓來組成社群的方式存在已久,至少可上溯到431年的加采東大公會議。在12世紀時這種方式一時在整個西歐大為流行。其特色不只是宣誓,更重要的是誓詞內容將成員彼此之間連繫在一起。這種團體的其中兩個拉丁文名稱coniuratio(字面上是「共同-發誓」)與conspiratio(字面上是「共同-呼吸或發聲」)凸顯了這個連繫。[12]這些為了共同利益與共同事務彼此相互連繫、因而休戚相關的社群一般而言被稱作(無法翻譯的)universitas。例如西歐最古老的波隆納大學,正是由來自四面八方的外地(國)學生組成了universitas,學生們選出一位「董事」,宣誓服從他的領導,並要求受聘而來的教師、以及獲得學位的校友們要宣誓服從這位「董事」,同時禁止其他波隆納市民向「董事」宣誓服從,教師拒絕宣誓的後果之一是收不到鐘點費。[13]這種universitas不僅成為「大學」,更是日後的政治與法律理論用來理解社群的基本概念。

 

誓的世俗化

 

中世紀教會法與經院哲學對誓的保留態度,如Paolo Prodi至今尚未被英譯的經典著作強調的,產生了政教分離的非預期結果。使得被廣泛用來成立團體的誓但是,中世紀教會法與經院哲學對誓的懷疑態度,使得這一些立誓行為逐漸與宗教脫鉤,數個世紀後世俗化。中世紀的拉丁文史料用來指稱「誓」的其中一個字 “sacramentum“,也是用來稱呼教會聖事的同一個字。儘管如此,立誓卻被排除在聖事之外。[14]

諷刺的是,各種基督宗教還未受到挑戰,誓的嚴肅性就已經在西方世界被質疑。相傳美國開國元勳富蘭克林曾說,美國獨立戰爭的領導者們都曾向英王宣誓效忠,誓言根本不可靠,而且還是「騙子的最後手段」(last recourse of liars)。

許多人可能都很熟悉美國總統宣誓就職時左手按聖經,右手則如上圖2的蕭副總統一樣,只舉起右前臂,手掌向前。這其實只是宣誓動作的一種。同樣是君主立憲制,英國國王即位宣誓時以右手按聖經,西班牙國王以右手按憲法,比利時國王則是既不拿憲法、也不拿聖經,是左手持誓詞,舉右手前臂,手掌向前,食指與中指向上伸直,其他三指曲折,作出所謂宣誓手勢 (Schwurhand)。這正好也是納粹統治時期德軍的宣誓手勢。所謂納粹禮、或者稱之為羅馬禮,功能不是宣誓,而是問候。由此看來,台灣現在常見的宣誓動作,不可能是直接承襲自納粹德國的宣誓。

 

發明宣誓儀式

 

漢人社會中有自己對立誓的看法與宣誓的儀式。例如在城隍廟、或合祀關羽與岳飛的關岳廟進行。但進入政治社群的宣誓行為則是在不斷摸索中逐漸形成。

孫文本人就參與決定過4種宣誓動作。在檀香山成立興中會時 (1894) 的入會宣誓儀式,是舉右手、同時左手按聖經,看似受到美國的宣誓動作影響。[15]到了在東京成立同盟會 (1905) 時,已是各人自書誓詞,再舉右手向天宣誓。[16]中華革命黨時期 (1914) 對黨員要求蓋指印;[17]而在招募革命軍時,除了蓋指印,明確規定軍人的宣誓動作是:「向主盟長官立正舉右手,主盟長官亦起立對舉右手,聽本人宣讀誓約書畢,以右手舉行加額禮」。[18]此處的加額禮似乎是指舉手齊額,屬於中國式的動作。到了1919年以後,孫文提到的宣誓動作僅有舉右手。[19]由程潛草擬、孫文在大元帥任內批准的軍人宣誓條例 (1924),規定是脫帽行三鞠躬禮後高聲宣讀誓詞。[20]這是孫文生前最後一次對宣誓儀式表示意見。

軍人宣誓條例可能存續期間很短。舉右手成為黨員、官員、與軍人通用的宣誓動作。孫文逝世後,汪兆銘領導的國民政府自1925年11月1日起施行宣誓令。該令通用於文、武官員,第4條要求的動作是面對國旗、黨旗舉右手。中國國民黨取得中央執政權力後,1930年的宣誓條例第6條在國旗與黨旗之外,再加上孫文遺像,但維持舉右手的規定不變。1938年該黨的黨員宣誓條例也作如此規定。[21]

主要的變化發生在二次大戰末期。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在1943年8月決定要統一規定黨政軍人員宣誓就職的形式,因此先自行修訂該黨的黨員宣誓條例,將宣誓動作規定為「舉右手,與額際齊,手掌放開,五指自然併攏,掌心向前,掌背向後」,並希望國民政府配合修改宣誓條例。[22]事實上這個規定仍遭到修改,除了累贅的「掌背向後」(否則還能朝向哪裡?)被刪除,「與額際齊」到了中國國民黨黨員宣誓條例第3條,變成更費力的「向上伸直」。[23]這也就是從1943年12月31日施行的宣誓條例第8條以來延續到現行版本第5條的宣誓動作規定。

 

手麻?

 

曾經有個藥品廣告,以一句台語「腳麻是欲按怎走」讓人印象深刻。今日台灣常見的宣誓動作,如果會看起來像納粹禮,問題並不是出在納粹,而是宣誓者覺得「手麻是欲按怎攑」,而監誓者也不太認真要求。就本文蒐集的資料而言,3位前總統與現任總統的宣誓動作,與「向上伸直」都還有一點距離。更不用說蕭副總統的宣誓動作並未伸直右手。在台灣民主化初期,少數黨的國大代表曾對於宣誓要面向國旗及孫文肖像表達不滿與抗拒。針對這些政治動作,司法院釋字第254號解釋的決定是「未為宣誓或故意不依法定方式及誓詞完成宣誓者」,不得行使職權。現行宣誓條例第8條則更嚴格,將不依該條例的規定宣誓的公職人員,視為未就職。

要認定人的右手是否「向上伸直」並不困難,只要有量角器就可以辦到。法律上可以討論的是偏差幾度以內就算是「上」與「直」。如果這麼簡單的話,為什麼數十年來這麼多位總統、依法要宣誓就職的文武官員、與他們的監誓人,會讓宣誓儀式看起來都像在行納粹禮呢?為什麼社會大眾也不在乎呢?甚至也沒有政敵主張其中那些人是「故意不依法定方式完成宣誓」,所以我們不只沒有國家,其實還好幾天沒有總統或其他文武百官?原因也許是,在當代台灣,這種就職前的宣誓已經像是色情片中會被快轉的劇情。那一段劇情一定會存在,但是沒有人會認真看待。

不久以前,在4件貪污案件中,還是有檢察官與法官把宣誓條例第9條的規定當真,認為他們的被告應該知道「宣誓人如違背誓言,應依法從重處罰」。但最高法院認為,誓詞只是「公職人員於就職時對於依法行使職權時所願遵循之自律規範,帶有濃厚之道德要求及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不能拿來作為貪污時明知違背的「法令」。[24]雖然違背誓言在法律上沒有後果,但是就像被快轉的劇情一樣,宣誓應該還是會繼續存在很長一段時間,直到人們找到更好的儀式來替代。

 

 


註腳:

[1] 樂然,行納粹禮犯法!你知道原因嗎?,德國之聲中文網

[2] 例如「停電訊息也在網路社群掀起討論,有人說『是不是有人亂發誓』」。趙麗妍,台中新社出現狂風雷雨 1校與周邊民宅1450戶停電,中央社,2025年3月4日。「柯妻將這段經歷分享到網路社團,引發網友熱議,紛紛留言…『就叫你不要亂發誓』」。管瑞平,國1頭屋段行車遭雷擊瞬間失動力 一家4口幸無恙,中央社,2024年10月2日

[3] 白夜賞月,張佳修作詞,鄧雨賢作曲,雪蘭、俊卿演唱,Columbia發行,台灣音樂100年,(最後點閱日2025年3月11日)。

[4] 僅以「誓」搜尋得到206筆結果,以「海誓」搜尋則有102筆。需注意的是同一首歌曲若被收入不同專輯時,會被重複計算。台灣流行音樂資料庫(最後點閱日2025年3月11日)。

[5] “Gov. Harmon sworn in,” New York Times, January 10, 1911. “President takes oath,” New York Times, March 5, 1917.

[6] 胡學丞,近代台灣漢人社會立誓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18年,頁4、23。

[7] 胡學丞,前註5,頁169。

[8] 胡學丞,前註5,頁4。

[9] 釋聖嚴,發願與發誓,收於:佛法的知見與修行,法鼓全集2020紀念版5輯8冊,頁242,https://ddc.shengyen.org/?doc=05-08-2-031(最後點閱日2025年3月11日)。

[10] 詠一一○1;希六16;格前十五31;瑪五33–37;雅五12。

[11] 胡學丞,前註5,頁141。

[12] Pierre Michaud-Quantin, Universitas : Expression du mouvement communautaire dans le moyen âge latin, Vrin, 1970, pp. 129–33, 233–45. 在陰謀論盛行的今日,值得一提的是“conspiratio”在法律史料中一直具有負面意義,被拿來稱呼應該被禁止或解散的小圈圈,或許可以譯作「亂黨」、「匪幫」。

[13] Robert S. Rait, Life in the Medieval University, Cambridge, 1918, pp. 18, 25–26.

[14] Paolo Prodi, Il sacramento del potere, 1992.

[15] 胡學丞,前註5,頁146–7。

[16] 中華民國紀念國父百年誕辰籌備委員會,國父年譜,上冊,頁269。

[17] 孫文,國父全集,6冊,頁102。

[18] 孫文,國父全集,1冊,頁258。

[19] 孫文,國父全集,1冊,頁395。

[20] 孫文,國父全集,7冊,頁262–3。孫文,國父全集,9冊,頁420。

[21] 胡學丞,前註5,頁144。

[22] 國史館,國民政府檔案,公務人員服務法(三),典藏號:001-012046-00008-029,頁3。

[23] 國史館,前註22,頁3、5。

[24]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45號刑事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4640號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2637號刑事判決; 100年度台上字第47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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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謀/宣誓與納粹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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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日期: 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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